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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11-26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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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为加强我国食用菌菌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针对日本2003年种苗法修正案所涉及的关于香菇菌种DNA检测等问题,中国食用菌协会顾二熊会长于2004年9月1日,给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一份关于加强香菇DNA标准指纹图谱检测的请示报告。9月5日,回良玉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此事事关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和广大菌农的切身利益,务必采取有效举措积极应对,请农业部,商财政、科技、商务等部门研究办理。”
        据介绍,顾二熊给回良玉副总理报告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日本“种菌法修正案”,急需建立我国香菇DNA标准指纹图谱,这是一项从根本上对我国菌种资源实行产权保护的重大举措,是一项造福于千万菇农的长远利益的根本之策。
        目前,中国食用菌协会已责成食用菌专家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并分别向农业部、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汇报,多次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各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种苗法的修正内容


    对种苗法(平成十年法律第八十三号)作如下改动。
       第五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五十六条 符合以下某一条的条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收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
       一、采取了第二条第四项第一号里所写的行为,侵犯了育种者权益或专利权。
       二、未经育种者或专利所有者许可,擅自生产、声明转让、出借或者转让、出借、进口、出口或者以以上行为为目的保管,通过利用侵犯育种者权益或者专利权的种苗所得到的收获物。
       第五十八条中“一”改成“某一个”、“二十万日元”改成“五十万日元”。
       第五十九条中“一”改成“某一个”、“十万日元”改成“三十万日元”。
       第六十条中“从第五十六条到第五十八条或者是前一条或者前一条第一号或三号”改为“以下各号规定”、“或者对该人”改为“对该人处以该号规定的罚款惩罚”。
       一、第五十六条 一亿日元以下罚款
       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或者前一条第一号或第三号 各条罚款措施
        附 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后实施。
        理 由 考虑到最近侵犯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益的情况,为保护其权益,在把利用种苗得到的收获物也作为侵权惩罚对象同时,有必要进一步严格对法人侵权行为的惩罚。以上是提出本法案的原因。


    修正后影响

     惩罚对象范围扩大
        为对应利用植物新品种收获物侵犯权益行为日益增加这一趋势,为在收获物环节充分保护育种者权利,侵犯育种者权益的惩罚对象中除对种苗的权力侵犯以外,增加了对收获物的权力侵犯。
        对侵犯育种者权益法人罚款的增加
        因为法人侵犯育种者权益的例子大量发生,为确保罚款对侵权行为的约束力,把对侵权法人的罚款上限由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

        参考 加强在机场、港口对侵权物品的检查
        为加强在机场、港口对侵权物品的检查,向财务省提出要求把侵犯育种者权益的物品加进关税定率法修正案的禁止进口物品中。

     

    编辑: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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