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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泉县食用菌产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26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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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动平泉县食用菌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型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投身于食用菌产业技术创新,根据《平泉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关于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直接为农村服务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申报评奖条件的下列单位或个人都有资格申报评审。

        1、所有科技型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限制。

        2、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食用菌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群众团体和民间科普组织。

        第三条  奖励范围应用于食用菌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或培育食用菌新品种,分离驯化野生(或外引)食用菌;自主创新或引进、改进食用菌繁育、栽培、加工、保鲜、贮茂技术方面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申报评奖条件。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对象,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奖:

        1、经成果鉴定达到省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食用菌产业科技成果。

        2、自主创新或引进推广的食用菌新品种、新技术在本区域内推广规模达到应推广规模的10%以上,同时新增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生态效益明显。

        3、分离驯化培育的食用菌新栽培种或新品种经专家检验鉴定或检索查新为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并食用安全、营养丰富、品质优良、有商品价值、易于栽培生产和加工贮运,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显著。

        4、通过推广食用菌栽培、加工、保鲜、贮运等方面的单项技术或综合配套技术,生产无公害绿色产品,使市场占有率得到大幅度提高的技术成果。

        5、推广的新品种或新技术,使食用菌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并符合环保要求,经济效益明显。

        6、引进或自主创新的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能明显提高菌林活力和抗性、减少杂菌污染、降低生产成本,易于接菌操作和扩级培养,提高繁殖系数,推广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7、研究改进或引进的食用菌栽培基料配方,能用农作物秸秆等易更新资源替代林木资源,生态效益明显,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不受负面影响。

        8、新研制或引进改进的用于食用菌栽培、加工、保鲜、贮运等方面的设施、机械、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技术符合环保要求,应用前景好、推广难度小、易于控制生产条件、能简化生产工艺、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降低成本或能较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设立食用菌产业技术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审委员会由县食用菌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中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在县农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评定工作,县食用菌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农业局食用菌办公室)。

        第六条  食用菌科技奖励评审标准、评审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由县食用菌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七条  奖励申报程序

        1、报奖项目属一个单位完成的,可直接到食用菌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报奖项目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3、报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本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把关,符合条件方可上报食用菌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经批准的奖励项目,授奖前在县电视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报县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县政府设立食用菌技术创新奖励专项资金,每年1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及项目科技费用,由县食用菌科技小组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食用菌产业技术创新奖励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奖励等级分一、二、三等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集体奖各奖励等级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个人奖奖励等级奖金分别为0.6万元、0.4万元和0.2万元。

        第十一条  获食用菌产业技术创新奖励的项目,则可以得到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重点扶持。获奖个人,载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和选拔县级拔尖人才的重要依据。

        集体奖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研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总额的40%,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项目由食用菌科技奖励领导小组推荐到县科技进步奖和市以上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三条  本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奖金实行最高限额和滚动制,由县食用菌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编辑: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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