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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菌类园艺工》职业技能鉴定

    发布时间:2007-11-2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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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菌类园艺工》职业技能鉴定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说明

    一、开展《菌类园艺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意义重大
        按照劳部发(1994)98号和劳社部发(2000)27号文件精神,职业技能鉴定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途径,是职业能力的认可。
        在菌业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行业从业者个人、企业及全行业健康稳步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开展《菌类园艺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基本设想。
        1、《菌类园艺工》职业定义
        《菌类园艺工》在国家职业标准中被定义为:从事食、药用菌等菌类的菌种培养、保藏,培养场所的建造,培养料的准备以及菌类的栽培管理、采收、加工、储藏的人员。本职业包括《菌种工》《食用菌生产技术指导员》两个工种。
        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中国食用菌协会会员单位编制完成《菌类园艺工》国家职业标准,并已向社会颁布。该标准将《菌类园艺工》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提出了本职业各技术等级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性要求,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开展《菌类园艺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的基本设想
        中国食用菌协会开展此项活动的基本设想是:选择有实力的食用菌企业或基地县为试点单位,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批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点覆盖全行业。在面向个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在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企业内集中培训、鉴定,打造一批持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明星企业。整体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高我国食用菌龙头企业、标准化生产示范企业知名度,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逐步建立起以食用菌龙头企业、基地县为核心的职业技能鉴定点,形成一个网络系统,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职业技能鉴定点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应的考核场地、设备、监测仪器和基础设施如《菌类园艺工》鉴定须具备标准教室、实验室、菌种生产车间、栽培试验场、产品加工车间,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申报说明:
    一、培训目标
        1、提高菌类园艺从业职业素质
        2、掌握菌类园艺工基础知识、操作流程与技巧
        3、建立正确生产管理观念
        4、对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招生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食、药用菌等菌类的菌种培养、保藏、培养场所的建造,培养料的准备以及菌类的栽培管理、采收、加工、储藏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参照中食菌协?眼2004?演27号文件中各等级人员申报条件
    四、培训组织说明
        培训讲师:全国食用菌界资深教授、专家
        培训考核:《菌类园艺工》国家考评员
    五、费用、时间
        1、学费包括培训费、鉴定费、教材费、办证费合计
          初级:600元;     中级:800元;
          高级:1000元;    技师:1200元
        2、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食宿费标准:30元/天
        3、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培训考核期限:5-7天
    六、报名方式
        报名者请填写表格邮寄我会报名或通过电子邮件报名,报名时请一并邮寄2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各等级人员申报条件如下: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正规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2年。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3年,经培训合格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7年;
        3、经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可的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3年,经培训合格者;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5年;
        3、经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可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4年,经培训合格者;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5年;
        3、经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可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低于2年。
        食、药用菌生产者个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县根据各等级人员申报条件,可直接向中国食用菌协会或职业技能鉴定点提出申请,中国食用菌协会将不定期在全国组织《菌类园艺工》职业资格培训班,核发各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编辑: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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