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12-04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是否符合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
办事条件:
(一)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应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应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要求: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当地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3、菌种检验人员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8、菌种的质量合格证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厅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业厅备案。
1、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审核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审批机关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元/证
编辑: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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