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委、各级食用菌协会、各有关部门:
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我省将在全省实行《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为做好《许可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在省内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工商部门进行菌种生产经营登记,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和菌种生产和经营条件的,具有食用菌菌种的引进、提纯、分离、试验和育种的科研水平能力和手段,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均须申请办理《许可证》。
二、申报要求
(一)菌种范围
包括3个菌种级别,其中: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栽培种(三级种)。
(二)申报材料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式6份: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菌种检验员、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等材料(验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3、不同品种的菌种资质证明(成果鉴定证书、品种认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4、品种特性介绍;
5、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6、菌种生产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若确实难以提供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必须是独家租赁,租赁合同经过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且租期必须在5年以上。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照片;
7、菌种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8、注册资金、执照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由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农委核发。省农委对申报资料、申报资格、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对合格的申报进行受理。三级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委备案。
三、《许可证》审批
1、申报受理。《许可证》发放采取分级管理,一、二级菌种母种和原种《许可证》由省农委受理、审批和颁(核)发《许可证》。三级菌种(栽培种)《许可证》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和颁(核)发《许可证》,报省农委备案。对于合格的申报,签发受理单。未经同意报送的材料,视为未受理。
2、专家现场考核。省农委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现场进行考核,提交现场鉴定的书面意见。省农委成立省级食用菌菌种评定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由从事食用菌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全省三个种级(母种、原种、栽培种)菌种技术生产经营的现场考核等工作。每次由省农委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专家,对省内各不同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考核,并提交书面考核意见。三级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的现场考核须在省专家库抽取专家,市县不能自行聘请专家对本地区菌种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3、签发《许可证》。省农委经审核、审查和专家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签发《许可证》。
四、《许可证》管理
1、申报日期。全省《许可证》制度于2007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并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受理各地申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自行开展的认证和发证工作立即停止,认定结果一律作废。
2、批准时限。省、县农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并签发《许可证》。
3、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每年由发证机关验证,不经验证的自行失效。
4、批复和公布。在签发许可证的同时,以省农委文件的形式批复,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5、《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由省农委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发放。
6、监督。强化对省内菌种市场的监管工作力度,只有《营业执照》无《许可证》的可视为不具备菌种生产条件。
7、质量管理。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当按照省审定的菌种生产,并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必须达到菌种质量标准。
一是实行菌种质量、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生产技术规程》,对菌种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试行菌种质量合格证制度。
三是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菌种生产进行检测和监测。检测或监测结果采取专报和媒体发布的形式对社会进行公布。对于无证经营及连续二次检测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申报材料上报省农委种植业管理处,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邮编:110001,联系人:马晓辉,联系电话(传真)024~23448882,电子邮箱:lnnyc@126.com。
附件: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2、食用菌品种登记表.doc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doc
4、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doc
编辑: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