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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害食用菌生产规范

    发布时间:2009-10-15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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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无公害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环境、菌种、原辅材料、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和采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用菌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NY/T 528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NY 5010—2002 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NY 5099-2002 无公害食品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3 基本要求

      3.1 生产环境要求

      3.1.1 生产场地

      选择生态环境良好,水质优良,无有毒有害污染源,诸环境要素综合指标较好的场所作为生产场地。

      环境空气质量、灌溉水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NY 5010—2002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的规定。

      3.1.2 生产区的布局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离,且生产区的堆料场、制种、发菌及出菇区、产品加工区、仓库区合理分区。

      3.1.3 菇场卫生要求

      每季栽培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残料或废菌棒,并对菇场进行消毒。

      3.2 菌种

      应选用通过国家或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认定或推荐,并经当地适应性栽培示范成功的食用菌品种,

      菌种生产单位具有《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3.3 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应符合NY5099-2002的要求。

      3.3.1 主辅材料

      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主辅材料,如杂木屑、秸秆及农林下脚料、棉子壳、麸皮等,力求新鲜、干净、干燥、无虫、无霉、无异味,无有害污染物污染。秸秆、棉子壳等作食用菌生产主辅材料的,作物在收获前1个月不能施高残毒农药。某些食用菌如姬松茸类具有富集重金属镉的特性,对主辅材料的选用要特别慎重。

      3.3.2 覆土材料

      采用覆土栽培的可用天然的、未受污染的垄糠细土、垄糠河土、泥炭土、草炭土、稻壳、林地腐殖土及农田耕作层以下的土壤,应符合GB15618中二级标准的要求。对具有富集某些重金属特性的食用菌,选择其覆土材料时,其中易富集的重金属含量必须控制在使该食用菌产品不超标的范围内。覆土材料不能用高残毒农药处理。

      3.3.3 用水管理

      用水包括培养料配制用水和出菇管理用水,可用自来水、泉水、井水、湖水、山水等,水质应达NY 5010—2002 的规定,

      3.3.4 培养料添加剂

      应根据不同食用菌种类而定,可选用作物生产的肥料,如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氰氨化钙(石灰氮)、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石灰、石膏、碳酸钙等,不允许添加含有植物激素、生长调节剂或成分不明的混合型培养料添加剂。培养料添加剂按GB2760及附录A中的规定,要求无有害污染物。不使用未经有关部门作安全性评价的任何添加剂和原辅材料代用品。

      4 栽培管理

      4.1 栽培季节

      根据所选择栽培的食用菌种类、品种特性,合理安排接种、栽培时间。

      4.2 菌种要求

      要求母种做过出菇试验,菌龄正常,无杂菌、无虫害,菌丝色泽符合该种属性,长势良好。

      4.3 菌种制作

      菌种制作场地要清洁卫生、无虫、鼠害。制种过程应严把灭菌关,栽培基质经灭菌处理后应达到无菌无虫状态。菌种制作应符合NY/T 528的要求,建立菌种生产档案。

      4.4 栽培料灭菌

      1)蒸汽灭菌

      高压蒸汽灭菌应在锅内蒸汽压力达0.15 Mpa、料温126 ℃下,保持1.5 h~2 h;常压蒸汽灭菌则应在料温达到98 ℃~100 ℃温度下保持10 h~12h。

      2)发酵灭菌:培养料在堆制发酵过程中堆内温度应达到65℃~70℃以上,并按各不同食用菌培养料堆制发酵要求的时间间隔和次数,进行翻堆,使培养料腐熟一致;蘑菇培养料应严格按二次发酵工艺要求进行二次发酵,杀死培养料中的各种病原生物。

      4.5 接种

      接种过程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要求进行,接种工具、设备、菌种外表及接种者双手均要严格消毒,可选用附录B所列的化学药剂进行消毒。

      4.6 发菌与出菇管理

      4.6.1 发菌与出菇场所:应选择生态环境良好,严格控制环境病虫害污染的场所。

      4.6.2 发菌与出菇管理要点:应根据所选择栽培的食用菌种类特性和要求进行管理,通过调节温、水、气营造适宜食用菌生长的环境条件。栽培期严格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出菇期虫害,可采用光源、食饵诱杀;栽培期严格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必要时,可选用已登记的可在食用菌生产上使用的农药进行防治。

      5 病虫害防治

      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先采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必要时辅以化学防治。

      5.1 农业防治

      5.1.1 选用抗性强的品种,避免使用老化菌种。

      5.1.2 净化生产环境, 菌种保藏室、接种室、发菌室、培养室应严格消毒,周围环境应定期消毒。出菇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受杂菌严重污染的菌棒应远离菇场填埋。栽培结束后的残料应及时清理出栽培场地,并及时进行菇场消毒。

      5.2 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农药,通过以虫(天敌)治虫、以菌(苏云金杆菌、白僵菌等)治虫、以菌素(阿维菌素、多抗灵等抗生素)治虫杀菌等,利用生物不同特性控制病虫害发生,不用有毒化学农药,确保食用菌生产达到安全、优质、高产。

      5.3 物理防治

      5.3.1 利用防虫网、遮阳网等功能网隔离培养室、菇棚等场所,阻隔害虫侵入。

      5.3.2 利用空气过滤、紫外线和75%的酒精、臭氧等装置进行接种器具和栽培场所的消毒处理,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消毒剂。

      5.4 化学防治

      5.4.1 农药使用:针对已经发生侵染性病毒和虫害时,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化学防治,而且必须有选择地使用一些低毒低残留的药剂,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中的规定,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可选用目前已在国家登记的可在食用菌生产上使用的农药防治(附录C)。

      5.4.2 不得在出菇期间和仓储期间向菇体施用任何药物。

      5.4.3 防治虫害:通常采用拒避、毒饵诱杀等措施防治虫害。

      5.4.4 防治杂菌:培菌阶段对受杂菌污染的菌棒可用低毒低残留药剂进行表面药物处理,防治杂菌。

      6 采收要求

      采收后尽快整理分级,鲜菇预冷后进冷库保存、冷链运输,干菇应采用脱水机烘干,保鲜及烘干的材料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以免产品受到二次污染。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食用菌栽培基质常用化学添加剂种类、功效、用量和使用方法

      添加剂种类 使用方法与用量

      尿素 补充氮源营养,0.1 %~0.2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硫酸铵 补充氮源营养,0.1 %~0.2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碳酸氢铵 补充氮源营养,0.2 %~0.5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氰氨化钙(石灰氮) 补充氮源和钙素,0.2 %~0.5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磷酸二氢钾 补充磷和钾,0.05 %~0.2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磷酸氢二钾 补充磷和钾,用量为0.05 %~0.2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石灰 补充钙素,调节酸碱,并有抑菌作用,1 %~5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石膏 补充钙和硫,调节酸碱,1 %~2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碳酸钙 补充钙,0.5 %~1 %,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食用菌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消毒用化学药剂

      名称 使用浓度及方式 施用对象

      乙醇 70 %,浸泡或涂擦 手、接种工具、操作台面、瓶表面等

      甲醛 0.4 %,浸泡或涂擦 同上

      37 %-40 %(市售甲醛),20 ml/m3加热熏蒸 培养室、播种箱、无菌室

      (高锰酸钾5g+市售甲醛10 ml)/m3熏蒸 同上

      气雾剂 3-4 克/m3

      2-3 克/m3

      3-5 克/m3 接种室

      接种箱

      栽培房

      硫酸铜/石灰 硫酸铜1 g+石灰1 g+水100 g 现用现配,喷雾,涂擦 栽培房和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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