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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农办办〔2009〕74号)

    发布时间:2009-10-2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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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为推进和规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公厅修订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是指对农业部依法实施,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统一受理和回复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并实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

      第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农业部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及时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为申请人提供高水平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机构,在部党组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基本制度;

      (二)确定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是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承担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制度;

      (二)拟定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组织编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四)对许可事项办理进行督查督办;

      (五)对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系统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办和督查督办;

      (六)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方面的信息公开;

      (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管理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以下简称办公大厅),是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回复行政许可申请结果;

      (三)对办理中的许可事项进行预警提醒;

      (四)为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是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政策支持和法制监督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行政许可执行方面的监督;

      (三)核实处理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反映的问题;

      (四)参与编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第九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是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监督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通过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党政纪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或直属单位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技术评审工作。其综合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综合办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办事规则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实行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

      第十二条  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相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由综合办公大厅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及结果回复。

      第十三条  对只涉及一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综合办公大厅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受理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复审并按程序报请法定签发人作出批复或答复,由综合办公大厅负责将许可结果回复至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

      综合办公大厅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受理工作,主要承办单位负责复审并组织分办单位进行审核,由主要承办单位汇总并按程序报请法定签发人作出批复或答复,综合办公大厅负责将许可结果回复至申请人。

      第四章  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由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按照“综合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标准选派,实行一年一轮换。综合办负责大厅工作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着装、规范用语、规范接待、规范受理、规范回复”的“五规范”工作标准上岗工作,实现办公大厅标准化接待服务。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综合办组织开展评选“季度服务标兵”、“年度服务标兵”和创建“青年文明号”等活动。

      根据人事劳动司和办公厅有关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独立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人事劳动司核准批复后,反馈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综合办对大厅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及时进行通报,使业务承办司局及时掌握和了解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综合办负责综合办公大厅文化建设,每年年初提出文化建设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办及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积极配合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办公区域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依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处理系统”、“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系统”以及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的“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实现对行政许可的全程跟踪、督查督办,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的,由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责成相关司局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培训和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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