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11-1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与农业部就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指出如下协商意见:
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农业部负责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二是农业部提出农药及兽药残留标准,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统一发布。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等日常工作,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三是农业部制订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标准时,应兼顾加工食品。在工作需要或发生涉及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卫生部协调组织农业部制订相关农药、兽药残留的限量及检测方法并进行风险评估。 (信息来源:卫生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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