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4-12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产品。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取得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企业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产品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的品种及使用范围;
(四)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2-2000)要求;
(五)产品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菌种的安全鉴定报告;
(五)复合食品添加剂提交产品配方等相关资料;
(六)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七)产品执行标准;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应用效果试验报告;
(十一)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三)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同类产品中,产品的品种、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 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审核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初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三)中心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3、必要时,中心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中心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中心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 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中心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 完成上述事项后,由中心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条 绿色生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5”,编号形式如下:
LSSZ —— 05 ——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 产品 核准 核准 省份 当年序列号
类别 年份 月份(国别)
第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中心指导下,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和标志使用监察等工作。
企业年检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及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检验室、库房等相关场所;
(二)生产厂区的环境及环保状况;
(三)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四)规范用标情况;
(五)产品销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中心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中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第十六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中心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 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问题时,由中心做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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