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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3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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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号)及卫生部实施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履职意识,落实责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直接关系到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只有通过有效实施风险监测,才能真正建立起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机制,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测、干预,实现预防为主、先发制人的监管理念。各地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要性,严格把握法律精神,增强依法履责意识。

      二、细化监测方案,落实监测任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本地区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制订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内容可纳入地区监测方案。在地区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并明确各自的职责,要吸收其他部门的技术机构参与地区方案的实施工作。同时,要尽快安排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负责启动监测计划相关工作,保证能按照进度完成任务。

      三、加强风险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各地要按照监测计划及其他有关要求,加强风险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要对采样、检测等各个环节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各项操作行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协助我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开展能力验证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考核,要加强对各地各级技术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汇总与上报工作,并按照监测计划确定的进度与质量要求及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数据。

      四、严格管理监测经费,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241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管理方案〉和〈2009年职业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231号)的要求,做好中央补助地方经费使用与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因特殊需要调整经费具体内容的部分省(区、市)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社〔2006〕23号)要求执行,并报我部备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在申请地方财政时,要注意明确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检工作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区别。

      各地要将2010年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总结,提出解决方案,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我部将根据2010年监测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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