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香菇出口协调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3-13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鲜香菇出口协调组工作条例》,按照民主协商、公平参与、自我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鲜香菇出口协调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鲜香菇出口协调组工作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会员议案的提出、立案和受理
第三条协调组会员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是就涉及鲜香菇贸易等有关问题提出议案。
第四条会员议案的内容包括:
(一)关于行业同行协议的建议;
(二)关于鲜香菇贸易管理政策的建议;
(三)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工作条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四)关于协调组建设和发展的建议;
(五)其它涉及鲜香菇行业发展和出口贸易的事宜。
第五条议案须注明提案会员。议案内容须简洁清楚,不得前后矛盾和重复,原则上一个议案只能包括一项具体建议。议案须附议案说明。
第六条会员提案必须有4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议案,交协调组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调组提出协调意向,协调组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七条在协调组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会员向协调组会员大会提交议案。协调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八条理事会在协调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受理会员议案,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审议、办理和答复,并通过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由监事会处理。对被监事会否决和暂时不能处理的议案,须向提出议案的单位说明原因。如议案提出单位仍坚持提案内容,则应将议案提交协调组会员大会处理。
第九条、监事会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理建议视为特别议案,由监事会提交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核准。
第三章 议案的表决
第十条协调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监事会有权对议案的表决和决议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表决办法采取投票制,每一会员一票。
第十二条协调组会员大会表决程序:
(一)提出议案;
(二)对议案进行讨论;
(三)大会表决;
(四)计算表决结果;
(五)通报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理事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从第十二条(二)开始进行。
第十四条协调组会员大会在表决时,有到会会员1/2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五条理事会在表决时,有到会理事3/5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六条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由协调组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程序:
(一)接受举报及协调组委托;
(二)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三)召集监事会成员审议、讨论;
(四)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会员的解释,进行质询;
(五)进行表决;
(六)成员在表决结果上签字;
(七)向商会提交报告和处理意见。对涉及理事会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问题,其报告或处理意见直接报会员大会或商会。
第十八条监事会表决须采用每一成员一票的表决办法。处理意见须有到会成员1/2以上通过方可成立。监事会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
第十九条监事会召开会员是否违规的听证会,事先须通报全体会员。协调组会员有权旁听会议,但不得干扰会议进行。
第二十条当监事会成员本身为被调查对象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表决权,并由监事会推荐替补企业顶替其参加表决。如监事会成员与被调查对象有明显的连带关系时,经监事会确认,该成员应回避表决,并由监事会推荐替补企业顶替其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工作的所有文件由协调组秘书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协调组选举
第二十二条协调组会员大会分别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在理事会换届大会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向大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会员名单,作为会员选举的参考。该名单不具约束力,会员有权选举名单以外的会员企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及监事会的选举须采用每一会员一票的表决办法,按会员得票数量排序。理事名额为17名,监事名额为10名。
第二十五条当选单位指派人员出任理事会理事或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六条由当选的理事会理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先选举理事长,再选举副理事长。选举采用一般表决办法,获选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理事当选。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单位、监事长、副监事长选举办法同理事会选举办法。
第六章 协调组纪律
第二十八条协调组会员应积极参与协调组工作,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因故不能参加协调组会议和活动的,须向秘书长说明原因。无故不参加协调组会议和活动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理事不参加会议、不参加表决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十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会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保持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调及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因故无法参加理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活动,或无法完成工作的,必须向理事会、监事会说明原因并获得同意。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会议、活动,或无法完成工作的理事和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可取消其理事、监事会成员职务,由候补会员代替其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经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协调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鲜香菇出口协调组工作条例》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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