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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如何为农民减负

    发布时间:2012-05-1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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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是继2006年国办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后又一指导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文件。“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减负取得了哪些成效,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什么要出台《意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应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的主要措施,今天,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减负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

      有关负责人:“十一五”以来,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减负工作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新阶段。

      当前,农村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农民人均直接承担的费用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2005年下降了43%;同时随着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在农业生产及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补贴补助的项目不断增多、数额不断增加,逐步形成了“种粮得补贴、上学不交费、看病可报销、生活有低保、养老都放心”的新格局;随着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政策的广泛实施,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以财政奖补为动力的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逐渐形成,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记者: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有关负责人: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各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农村公共服务逐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不断增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还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同时,在农业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视程度下降,监管力度减弱,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未消除。《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记者:当前农村减负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您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有关负责人:一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对当前农民负担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零农业税等于零负担”,对农民负担问题的敏感性降低,责任意识淡化,工作力度减弱。少数地方搞了检查,但流于形式。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机制不健全,政府与农民投入责任界限不清,很多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形成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的“钓鱼工程”。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展农村各项事业采取硬性摊派办法,将配套资金缺口转嫁到村级组织和农民头上。

      记者:《意见》出台后,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将怎样对其中的重要措施进行落实?

      有关负责人:《意见》出台以后,农民负担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深入开展重点治理,深入组织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各种费用的治理与整改,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向村级组织收费增加问题,推动各地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以及修建维护通村公路等领域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专项治理,着力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二是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合理确定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切实改变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例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做法。三是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国农民负担检查,确保检查效果。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坚决纠正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等违规问题。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及时通报结果。四是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延伸。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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