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6-0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我厅负责对全省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服务的需要,合理设置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改善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充实检验员队伍,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符合要求。
二、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参照《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10〕313号)文件要求执行。能力验证工作由湖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请各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做好申请材料的提交、能力验证和现场评审等准备工作。
三、依照《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需通过我厅考核合格后,才能对外开展检验服务和出具有“CASL”标志的检验报告。各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尽早通过考核,取得资格。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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