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13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关于协助组织申报2012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农经处(局、站)、合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企业管理处:
中央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2012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根据《意见》精神,现就协助组织申报2012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省(区)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工作
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对改善农产品加工条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环节延伸、实现“产销对接”有重要作用。各地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本省(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争取有利条件。
二、精心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项目
组织本省(区)项目工程所在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部门,主动与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荐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项目;加大对项目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知晓,积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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