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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发布《关于建立山西省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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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引起的食用菌等蔬菜市场异常波动,保证我市冬春食用菌等蔬菜供应,提高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山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山西省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晋发改经贸发〔2011〕20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冬春食用菌等蔬菜的储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重要意义

      
        蔬菜在城乡居民消费和日常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位置,蔬菜生产供应和价格广受群众和社会舆论关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规模扩大,对蔬菜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非农用地增加,各城郊蔬菜种植规模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缩减,城区蔬菜供求难以实现自求平衡,尤其在冬春季节,需要大量从外地调运,满足市场需求。

      
        在冬春南方蔬菜调运季节,也正是冰雪等自然灾害频发期,而长距离贩运蔬菜,受运费及生产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蔬菜价格总水平呈刚性上涨趋势,蔬菜价格极易产生异常波动,影响了居民生活及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政府调控市场能力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市场冬春蔬菜供应、平抑淡旺季蔬菜市场价格过大波动、稳定居民对蔬菜市场价格预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促进蔬菜市场长期平稳运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部门联动,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冬春蔬菜储备的有关工作。

      
        二、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总体要求

      
        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调控有力、经济有效,操作便捷”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依托骨干企业,通过“政府委托、企业运作、政府适当补贴和扶持”的方式,建立“储量合理、管理严格、投放及时、运转顺畅”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以保证市场供应、平抑菜价大幅度波动为重点,兼顾日常消费、节日消费和应急需要,提高城市蔬菜供应能力。

      
        三、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冬春蔬菜储备的区域、品种范围

      
        1、储备区域。根据《关于建立山西省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晋发改经贸发〔2011〕2090号)中“全省11个地级市所在地均应建立和完善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其它城市是否建立蔬菜储备制度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精神,市政府和城区政府要按照市区一体、市区联动的原则,共同建立晋城市市区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并做好落实工作。各县(市)是否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储备的品种范围。根据《关于建立山西省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晋发改经贸发〔2011〕2090号)中“各市可根据消费需求和储藏能力以及‘南菜北运’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冬春储备蔬菜品种”的精神,我市冬春蔬菜储备的品种主要包括大白菜、圆白菜、土豆、白萝卜、胡萝卜、洋葱等六种耐储存、易周转的大路蔬菜品种和蒜苔、小瓜、西红柿、茄子、青椒等六种新鲜蔬菜品种。

      
        3、储备规模。按照市区人口每人每天消费蔬菜0.5公斤、7天的消费量计算,共计蔬菜储备350万斤,其中:大路蔬菜250万斤,新鲜蔬菜100万斤。

      
        4、储备期限。大路蔬菜自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储备期,12月1日前储备蔬菜入库完毕;新鲜蔬菜每年腊月22日前储备入库完毕。

      
        (二)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

      
        1、储备方式。采取政府委托,代储企业按照下达的任务实行定点储备。在储备期内,企业应随时保证调拨任务的需要;在不启动政府储备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蔬菜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但承储企业必须随时保证承储数量和质量。储备期满后,储备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2、储备动用。储备蔬菜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动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雨雪天气造成道路不畅等致使蔬菜市场出现脱销断档;市区蔬菜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供应偏紧时;春节期间政府实行优惠供应时,以及其它需要动用的情形。

      
       3、储备调拨。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是市级专项储备,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发生重大情况确需动用市级蔬菜储备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储企业的认定

      
        1、承储企业认定。按照先近后远、远近结合和具有较强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仓储能力、销售网络的蔬菜经营企业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或择优选择确定。

      
        2、承储企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适合蔬菜储存的恒温库等仓储设施且拥有使用权,仓储能力在1000吨以上,且位于交通主干道,运输便利,调动灵活;具有与承担的储备规模相适应的运输投放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出现亏损;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信用等级在AA级;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四)承储企业和蔬菜储备的管理

      
        1、市商务局负责与承储企业签订《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蔬菜储备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录和挂牌储存,定期报送储备报表。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地点。

      
        3、承储企业不得将储备蔬菜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

      
        4、承储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蔬菜变质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责。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1、蔬菜储备费用的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提出计划,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补贴承储企业资金占用利息、储存费、搬运费、损耗、入库蔬菜安全检测等费用补贴。补贴标准,大路蔬菜250万斤,储备费用补贴0.1元/斤,计25万元;新鲜蔬菜100万斤,储备费用补贴0.3元/斤,计30万元;两项合计55万元,以后可根据人口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如果政府安排优惠供应,所需差价补贴资金另外安排。

      
        2、根据蔬菜储备协议,储备企业蔬菜入库完毕,要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凭市商务局的确认书、晋城市蔬菜储备补贴申请报告、蔬菜储备协议、蔬菜出入库原始凭证和资金管理措施等资料,直接将储备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承储企业。

      
        3、储备企业要认真核算和管理储备补贴,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储备蔬菜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四、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成立机构。市成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发改、财政、商务、农业、物价、供销、交通、交管等部门参加的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组,负责冬春蔬菜储备的有关工作,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组织招标、确定承储企业;负责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建立投放网络,组织实施储备蔬菜的入库验收、日常管理及投放等;协调投放网点与承储企业对接,做好储备菜的销售工作,维护好销售秩序;对蔬菜的供应、需求、库存、储备及市场行情进行动态监测;加强市场预警和信息引导,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提出蔬菜储备的相关建议。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冬春蔬菜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并督促各县(市)建立冬春蔬菜储备财政补贴制度。

      
        农业部门负责研究、落实扶持蔬菜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蔬菜生产监测预警,发布种植信息,引导农民和企业抓好蔬菜生产,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品种,丰富市场供应。

      
        供销社负责组织本系统蔬菜仓储企业参与竞标。

      
        物价部门负责做好日常蔬菜价格监测、市场波动报告和价格监管工作。

      
        交通、交管部门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为储备蔬菜投放车辆发放通行证,保证通行畅通。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食用菌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蔬菜储备的监管,采取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和储备库进行检查,确保蔬菜储备数量足、质量优。承储企业要按协议规定及时落实储备任务,对储备工作不到位,不按时报送储备情况的承储企业,要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晋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农业委员会 晋城市商务局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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