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0-30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表》包含蔬菜生产、肉类生产、水产品生产3个方面,涉及种植、畜牧、渔业3大行业,共由16项指标组成。体系表中各定量指标尽可能采用法定统计数据。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可采用行业统计数据或典型调查数据,但应提供数据口径说明。
一、蔬菜生产(100分)
1.蔬菜面积(20分):指本地区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草莓、马铃薯)的播种面积。将2012年蔬菜面积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2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蔬菜面积÷(2009—2011年蔬菜面积之和÷3)-1。
比较值≥0时,得分20分;比较值<0时,得分=20-∣比较值÷0.005∣,其中∣比较值÷0.005∣保留2位小数。
2.蔬菜产量(20分):指本地区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草莓和马铃薯,也不包括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将2012年蔬菜产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2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蔬菜产量÷(2009—2011年蔬菜产量之和÷3)-1。
3.蔬菜人均占有量(10分):按本地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计算本地产蔬菜初级产品产量的人均占有量。将2012年蔬菜人均占有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1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1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蔬菜人均占有量÷(2009—2011年蔬菜人均占有量之和÷3)-1。
比较值≥0,得分10分;比较值<0时,得分=10-∣比较值÷0.005∣,其中∣比较值÷0.005∣保留2位小数。
4.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10分):当年省级财政支持蔬菜生产发展的投入资金,主要考核政府部门对蔬菜产业的支持能力。将2012年投入增速与前3年投入平均增速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增速得10分,比前3年平均增速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扣10分。
计算方法:2012年投入增速=2012年省级财政投入÷2011年省级财政投入-1;
2009—2011年投入平均增速=(2011年省级财政投入÷2008年省级财政投入)1/3-1;
比较值=2012年投入增速-(2009—2011年投入平均增速)。
比较值≥0时,得分10分;比较值<0时,得分=10-∣比较值÷0.005∣/2,其中∣比较值÷0.005∣/2保留2位小数。
5.提高蔬菜等园艺产品生产水平重点任务落实情况(30分):考核内容主要是指农发[2012]1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共包含5个子项指标。
(1)加强生产基地建设(6分)。主要考核内容:水电路配套;灌排配套,旱涝保收;培肥地力,土壤有机质含量稳定上升。
(2)落实菜地保有量制度,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6分)。主要考核内容:常年菜地保有量稳定增加;地产蔬菜自给能力(本地蔬菜人均占有量÷全国蔬菜人均占有量)稳定提高。
(3)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6分)。依据农业部种植业司年度考核总分值×6%。
(4)建设集约化育苗场,提高生产设施化水平(6分)。主要考核内容:集约化育苗供苗率逐年提高;蔬菜保护设施面积稳定扩大。
(5)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6分)。依据农业部财务司年终考核总分值×6%。
计算方法:“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指标。工作基本完成的,得总分的80%;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稳定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延伸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12]14号)中规定的“赋分标准”计算得分档次。凡加分项须在“备注”栏中标明,并附上证明材料。
6.省会城市蔬菜自给能力(10分):主要衡量省会城市蔬菜生产供应是否处于稳定水平。将2012年省会城市蔬菜自给能力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1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扣1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蔬菜自给能力÷(2009—2011年蔬菜自给能力总和÷3)-1。
二、肉类生产
1.肉类产量(30分):指本地区当年出栏并已屠宰的肉类产量,包括牛肉、马肉、驴肉、骡肉、骆驼肉、猪肉、羊肉、禽肉、兔肉及其它。将2012年肉类产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3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3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肉类产量÷(2009—2011年肉类产量总和÷3)-1。
比较值≥0时,得分30分;比较值<0时,得分=30-∣比较值÷0.005∣,其中∣比较值÷0.005∣保留2位小数。
2.肉类人均占有量(20分):按本地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计算本地产肉类产量的人均占有量。将2012年肉类人均占有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2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肉类人均占有量÷(2009—2011年肉类人均占有量总和÷3)-1。
3.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10分):当年省级财政支持肉类生产发展的投入资金,主要考核政府部门对畜牧业的支持能力。将2012年投入增速与前3年投入平均增速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增速得10分,比前3年平均增速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扣10分。
4.抓好主要畜禽产品生产重点任务落实情况(30分):考核内容主要是指农发[2012]1号文件第7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共包含5个子项指标。
(1)大力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6分)。以生猪规模养殖比例作为考核指标,2012年考核省份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比重比2011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按6分赋分;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2)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6分)。以农业部公布的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考核省份创建示范场数量达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2]11号)要求,按6分赋分,每少5个扣1分,最多扣6分。
(3)认真实施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6分)。以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指标,按6分赋分;依据部财务司年终考核总分值×6%。
(4)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6分)。以2012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任务执行进度作为考核指标,2012年底考核省份生猪良补项目进度超过70%,按6分赋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5)加强信息监测、应急调查和形势分析(6分)。按畜牧业监测工作日历要求,每周按时上报价格监测点信息,每月按时上报生产监测点信息,按6分赋分;每漏报1次扣0.5分,每迟报或错报1次扣0.1分,最多扣6分。
5.省会城市肉类自给能力(10分):主要衡量省会城市肉类生产供应是否处于稳定水平。将2012年省会城市肉类自给能力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1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扣1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肉类自给能力÷(2009—2011年肉类自给能力总和÷3)-1。
三、水产品生产
1.水产品产量(30分):指本地区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将2012年水产品产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3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3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水产品产量÷(2009—2011年水产品产量总和÷3)-1。
2.水产品人均占有量(20分):按本地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计算本地产水产品的人均占有量。将2012年水产品人均占有量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2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1分,最多扣2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水产品人均占有量÷(2009—2011年水产品人均占有量总和÷3)-1。
3.省级财政投入增长情况(10分):当年省级财政支持水产品生产发展的投入资金,主要考核政府部门对渔业产业的支持能力。将2012年投入增速与前3年投入平均增速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增速得10分,比前3年平均增速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0.5分。
4.促进渔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落实情况(30分):考核内容主要是指农发[2012]1号文件第8条规定的各项工作,共包含5个子项指标。
(1)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6分)。重点考核各地渔业发展措施:成立菜篮子产品工作或相关渔业发展领导小组;开会或印发相关文件进行工作部署;有工作实施方案;有督导检查。
(2)组织科技入户行动和开展渔业培训(6分)。重点考核实用渔业科技上船、下乡、进村、入户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渔业科技专家组,确定主推方向;制定实施方案;针对基层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有工作总结。
(3)养殖面积保持稳定或有所增加(6分)。重点考核渔民权益保护情况:养殖总面积增长情况(以年鉴或公报数据为准);养殖水域确权发证面积。
(4)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6分)。重点考核健康养殖工作情况:有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方案;对获批健康养殖示范场达标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有创建结果(已获批或待发布)。
(5)在特殊气候或者特大自然灾害情况下能够保障供应(6分)。重点考核应急能力:有应急保障工作方案;特殊气候或自然灾害条件下主要品种不断档。
5.省会城市水产品自给能力(10分):主要衡量省会城市水产品生产供应是否处于稳定水平。将2012年省会城市水产品自给能力与前3年平均值进行比较,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得10分,比前3年平均值每降低0.5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扣10分。
计算方法:比较值=2012年水产品自给能力÷(2009—2011年水产品自给能力总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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