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2-04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的相关要求,我部将开展2012年度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及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度审查
(一)参加年审的企业应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1.年审登记表。请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四格式填写《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2.2012年度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请全面总结远洋渔业项目执行情况、遇到问题及对策建议;认真如实填写《2012年远洋渔船基本情况统计表》、《2012年远洋渔船船员情况统计表》和《2012年远洋渔业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
3.渔船船舶证书。提供渔船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境外登记渔船提供入渔国国籍证书、法定渔船检验机构检验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
4.捕捞许可证。在他国海域生产的渔船须提供入渔国政府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大洋性项目需提供《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或证书已经过期的,需同时报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附表二)。
5.使(领)馆证明文件。在他国海域生产的项目需提供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证明其实际拥有渔船并在外正常生产的文件原件。
6.运回自捕水产品情况。请对照海关总署、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署税[2000]260号)进行自查,提交书面材料;对平均每船年运回量超过1000吨的过洋性项目需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交渔捞日志等证明材料。
7.船位监测安装运行情况。请对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渔[2012]4号)进行自查,提交书面材料。
(二)对于从事金枪鱼(含印度洋底层延绳钓、东太平洋鲨鱼项目)、鱿鱼(含公海中上层围网、秋刀鱼项目)和东南太平洋竹荚鱼项目的企业,请于2013年1月31前将项目所有渔船2012年度渔捞日志寄送至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学院(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邮编:201306)。
(三)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于2013年2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汇总后的《2012年远洋渔船基本情况统计表》、《2012年远洋渔船船员情况统计表》、《2012年远洋渔业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统计表》(附件1、2、3)报我部渔业局(附企业申报材料)。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直接报我部渔业局。
(四)请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对2012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我部渔业局报送以下材料:
1.下属各项目工作组2012年生产、工作、管理情况。
2.2012年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情况总结,并按项目类别提供每艘远洋渔船2012年船位调取情况(包括渔船船名、设备类型、2012年可调取船位总天数)。
3.2012年每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分品种、分海域金枪鱼产地证书开证情况、配额分配及使用情况。
(五)请上海海洋大学对企业寄送的渔捞日志填写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二、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远洋渔业用油补贴测算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7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农办渔[2010]1号)规定的测算标准,请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2012年经我部确认项目、正常作业的渔船(不含渔业辅助船)耗油量进行认真测算,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测算结果按附件4格式报我部渔业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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