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明年3月起食用农产品需携证上市
发布时间:2013-11-12
来源:黑龙江兴农网
8日从省农委了解到,黑龙江省于本月起启动规范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和产地证明专项活动,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刻制的黑龙江省农产品产地证明专用章样本将于近日下发。明年3月1日起,黑龙江省生产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粮食作物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将全部配有加盖我省农产品产地证明专用章的黑龙江省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我省农产品产地证明。
记者在一份《黑龙江省农产品生产记录(大豆)》样本上看到,封皮需填写生产基地或合作社的名称、详细的地址、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里面需详细填写种植、销售记录和投入品使用记录等情况。各项农事操作的时间、具体活动内容以及责任人也全部需要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就连农产品最终的销售去向以及客户的联系电话都可以在表格里找到。
投入品使用记录划分得十分详细。需要投入的产品的名称、购入单位、生产厂家、批号、施用方法、用量、使用时间、责任人等信息全部记录在案。农产品生产记录将由农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生产大户等)依法建立和保存。有了生产记录,农产品从种到销,整个生产过程都被记录下来。农产品究竟用的啥肥料,农药用了多少,一看记录便知道了。
除了产地证明,农产品在离开产地时还将由所属行政村开具产地证明。记者从省农委了解到,我省农产品产地证明需填写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及其联系方式、收获日期、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运销商及其电话等主要内容,由农产品产地所在村加盖专用章后发放。产地证明还带有存根,方便追溯问题源头。省农委要求农产品生产单位应真实全面地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去向,并保存2年,严禁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产地证明和专用章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组织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村委会出具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制订相应管理措施,确保产地证明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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