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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延续优惠政策助力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

    发布时间:2014-04-28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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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财税部门已先谋先行,出台了系列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目前支持金融服务“三农”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不影响企业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延续相关政策。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目前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是5%,减按3%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减征了40%的税款。”该负责人说,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牧保险项目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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