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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 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格局

    发布时间:2014-10-27

      来源:央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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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意见》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格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也已基本成熟。
        韩长赋:“土地承包改革之初,是所有权和承包权实现了一次分离,既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又保证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实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有序地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既放活了土地的经营权,又保障了承包农户的权利。”
        相比过去的农村土地制度,《意见》着眼于通过“三权分置”,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土地有序流转,方能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只有通过规模经营、改变过去每家每户“一亩三分地”的局面,种地的比较效益才能显著提高。韩长赋强调,制度之变必须平稳推进。
        韩长赋:“我们既要推动土地流转,又要引导它有序流转;既要发展规模经营,又要引导它适度规模;既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又要继续扶持经营自己耕地的承包农户;既要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又要防止对农户的就业和增收空间的挤出效应,防止出现土地的非粮化、尤其是非农化。说到底,我们推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既要解决农业问题,又要解决农民问题。”
        规模经营:重点扶持100亩左右规模
        对于“规模经营”的“规模”,《意见》作出明确界定,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约100亩左右的,给予重点扶持。此外,作为土地承包权的重要保障,《意见》指出,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必须有条件约束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问题,《意见》重申,一方面,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另一方面,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张红宇表示,为工商资本设置门槛,并不是“为设而设”,而是要保证在不损害各种经营主体利益的同时,更不能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侵犯农民的利益。
        张红宇:“我们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定、风险保障金制度,这三个制度对工商资本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所谓的资格审查就是你有没有从事农业的经验,你和农民的契约关系怎么建立,有没有资质,这是一个大的问题。第二,你搞的项目符不符合政策,符不符合农民的意愿。第三,要有风险保障金,如果你的项目失败了,要退出这块承包地,用什么来赔偿农民?事先得有一笔风险抵押放在这里。”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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