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农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渠道如下:
1.用“耕地占用税收入”安排的土地开发基金;
2.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百分之十,经预算安排作为农业发展基金;
3.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专款;
4.用“农林特产税收入”安排的专款;
5.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款”比上年增加部分中安排的专款;
6.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例如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等)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
三、农业发展基金统一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支配。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范围内,对乡镇企业税收增加部分、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税款增加的部分,以及农林特产税收入等,按照将其“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农业的原则,提出具体的用于农业的比例,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农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收入按计划数编列,分别反映在国家预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中,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中央无偿补助地方的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央有偿扶持地方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决算。
农业发展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收支预算、决算(报表格式附后),以便反映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的农业发展基金收支预决算表,除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外,还要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农财司核备。
五、农业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集中解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问题,特别是解决粮食生产上新台阶的需要。其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改造中低产田;
2.开垦宜耕土地;
3.推广粮棉油生产的科学新技术;
4.现有中小型水利工程配套;
5.也可兼顾安排重点畜牧基地(包括草场)、重点经济林、防护林、重点水产基地建设。
六、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和机构、人员开支;
2.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
3.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弥补亏损;
4.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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