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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8-28

      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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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突破137万家。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和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但也要看到,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人才缺乏、市场意识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有关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合作社税收政策和登记管理等规章制度,全国有19个省(区、市)出台了合作社地方性法规,31个省(区、市)政府出台了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意见,构建了指导、扶持和服务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关于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政府扶持
        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明确要求把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强调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合作社发展。近年来,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了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一是给予财政扶持。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投入,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支持各地通过竞争立项、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开展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初加工等,增强了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进支农项目对接,在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时,将合作社纳入支持范围或明确要求向合作社倾斜,推动建立健全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机制。创新资金使用机制,从2013年起,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等试点,鼓励和引导有关省份采取帮助打通信贷通道、搭建公共平台、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和合作社发展模式。调整完善补贴政策,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对于减免合作社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建议,财政部将有针对性地做好调查研究,在操作可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认真吸收借鉴。
        三、关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融资环境
        近年来,银监会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改进农村金融服务,重视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截至2014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农村各类组织贷款7061亿元,比2014年初增加1078亿元,比上年增长17.2%。一是制定支持政策。2009年,银监会、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措施。2012年以来,银监会启动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量体裁衣式的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2014年,银监会、农业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需求,提高授信额度,创新信贷模式。二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逐一建立信用档案,规范开展信用评定,稳步构建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化、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三是创新适合合作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把对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贷款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合作社小额信贷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鼓励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涉农担保机构担保等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探索扩大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创新抵(质)押贷款品种,发展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四是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规范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下一步,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选择部分省份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试点,着力加大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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