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从未修改过,已明显滞后于当今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此次修法直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难点、痛点,三大亮点可圈可点。
其一,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一直以来,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被当作有形的国有资产处置,成果持有人要想转化必须经过层层审批,手续繁琐、过程缓慢。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其二,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之前,科技成果转化以后的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与科研单位关系不大。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科研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其三,大幅提高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法律不低于转化收益的20%,提高至5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不仅清除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也保障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合理收益,有利于调动他们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成果转化提供动力。
从长远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还将产生更为深广的影响。一方面,在“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导向下,许多科研人员倾向于选择容易发论文的课题。新法的实施,将引导科研人员在选题立项时就考虑后期转化,使科研活动更加“接地气”,从根本上破解“两张皮”的顽疾。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科研人员,特别是年轻科研人员的收入整体偏低,这不仅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也不利于科研后备人才的培养。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的大幅提高,为科研人员开辟了增加收入的合法渠道,既体现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观念,也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
当然,要想让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尽快发力,还需要出台实施细则,让法律好操作、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