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中安在线
安徽省农委、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市场风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方面的作用,利用3-5年时间,实现农业保险覆盖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基本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需求的目标,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产业链全覆盖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粮食作物商业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对种植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性补充保险,提高粮食作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应根据地域农业风险等级,在规避道德风险和体现高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业性补充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同类商业保险的最低水平。
鼓励各市县结合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切合实际的多种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积极开展主要粮食作物收入保险、生猪与粮食作物目标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以及大棚蔬菜、茶叶、中药材、经济果林等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产业链全覆盖。
拓展农业保险融资增信功能
探索建立灾损第三方认定机制,一般商业性农业保险灾损的认定,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业务规范和实际情况进行初步测评,并在征得投保对象确认后予以认定。对灾损程度持有异议,不能协商确定的,应委托当地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第三拓展农业保险延伸金融服务功能方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充分发挥商业性农业保险标的额度高、增信作用强的优势,积极拓展农业保险延伸金融服务功能。探索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建立农业保险与银行信贷对接融资渠道。构建与农业信贷担保的紧密合作机制,实现业务与产品的有机组合,有效分摊风险、降低成本、提高农业企业的担保额度和融资水平。
加大商业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各地加大对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将利用现有支农资金渠道,对粮食商业性补充保险保费给予补贴。省级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省级切块下达绿色增效示范行动、主体培育示范行动、畜牧产业发展资金等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鼓励各地优先用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或保险品种补贴。省级将对商业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大、发展程度高、保障效果明显的市县,优先分配财政支农资金。
《意见》明确,凡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均可开发相关险种,承办政策支持的相关险种业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自愿购买相关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各地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不得下达指令性参保率任务,不得将财政补贴与商业保险挂钩。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财政补贴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指导和监督。对不履行合同约定、参保对象意见较大、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公司,将永久取消经办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资格。对参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其申报财政支农项目的资格,并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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