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日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牧厅联合下发实施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今后在全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在上市前要提供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在制度实施后,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割、包装的畜产品还应加盖检疫标志;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经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
实施市场准入的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食用农产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经营者,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能提供生猪、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及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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