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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16-06-21

      来源:吾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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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低税率优惠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而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范围可参见: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

      三、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0)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优惠政策

      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六、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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