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推荐

    第九届全国(新县)羊肚菌高质量发展大会暨设施农业助力乡村振兴研讨会胜利闭幕

    第九届全国(新县)羊肚菌高质量发展大...

    第23届食用菌新产品新技术博览会暨全国(利辛)羊肚菌产业创新发展大会胜利闭幕

    第23届食用菌新产品新技术博览会暨全国...

    2024年全国两会聚焦食用菌行业声音

    2024年全国两会聚焦食用菌行业声音

    第 23届食用菌新产品新技术博览会暨全国(利辛)羊肚菌产业创新发展大会

    第 23届食用菌新产品新技术博览会暨全国...

    2024首届南方珍稀食用菌产业创新发展大会

    2024首届南方珍稀食用菌产业创新发展大...

    第九届全国(新县)羊肚菌高质量发展大会暨设施农业助力乡村振兴研讨会

    第九届全国(新县)羊肚菌高质量发展大...

    5部门发文推进“五证合一”改革 确保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07-30

      来源:央广网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据悉,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确保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根据通知,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通知提出,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方案,逐项落实改革任务;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不断推进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公众号

    更多资讯 ! 欢迎扫描左上方二维码关注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