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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08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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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
     
      《意见》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等原则,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重点任务。在政策衔接方面,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在对象衔接方面,提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在标准衔接方面,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在管理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
     
      《意见》要求,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从2016年开始,相关部门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意见》提出,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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