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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种养加一体化发展的现状问题、实现路径和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23

      来源:新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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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状与问题
      (一)种养环节结合渐成发展趋势,但与加工环节脱节较为严重
      种养结合的生产方式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而且两者结合的技术门槛较低,容易操作实施。为此,无论是中小规模农户还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实现了在种养环节的结合,发展形成了“以养带种、种养结合”的模式。从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循环农业的视角,国家层面也是大力倡导、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生产模式,并给予了政策支持。但种养与加工环节的连接目前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相关支持政策虽然多次提出创新机制、强化联结方式,但缺少相关配套支持资金,使得工作难以落实不到位。
      (二)主体间利益联结机制不断完善,但种养主体仍处于弱势地位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有效提高了农户组织化程度,农户种养环节生产的产品逐步由传统销售模式转向较为稳定的合同和订单模式。同时,农户在合作社、合作社在企业通过入股获取定期分红,以及企业通过二次返利机制稳定、强化与农户的关系等新型的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也在快速形成,农户、合作社、企业等多元主体间形成了土地、资本、技术等多要素复合、利益共享的发展态势。但就主体地位而言,种养环节的经营主体仍然以农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为主,在产业链上位于上游,在利益链条上处于弱势地位,是契约、规则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更多时候被动作出让步。
      (三)种养加一体化区域运行模式涌现,但辐射带动能力仍较弱
      受区域政策、产业基础及产业特征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种养加一体化模式日益丰富,逐渐形成了现代牧业等单体企业一体化模式,以及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多元主体一体化运行模式,但就种养加行业整体而言,一体化运营模式仅在小范围局部区域取得了较大成功,辐射带动能力十分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小规模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履约意识弱和标准化生产能力不高,企业与其合作交易成本高,利益联结机制经常遭到破坏;另一方面,产业化企业数量有限、带动能力弱,部分企业的不诚信履约行为挫伤了农民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主体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
      二、种养加一体化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支持龙头企业壮大,引领种养加一体化发展
      多种方式鼓励支持龙头企业适时适度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拓展产业链条。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加大科技投入,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创建产品品牌,支持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产业竞争力,更好的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二)创新主体间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稳定共赢
      引导龙头企业参与种养环节的生产,并通过入股、信贷担保、技术支持等方式与农户、合作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深度合作,提高彼此的信任度;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形成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大力推进订单农业的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二次返利等多种形式,将产品加工环节获取的附加值收益部分让利给农户、合作社等联结主体,共享产品增值收益。发展并创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家庭牧场”的经营模式,完善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生产、合同养殖、品牌运营、统一销售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三)鼓励规模化种养基地建设,夯实一体化发展基础
      以奶牛、肉牛、肉羊为重点,扩大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实施范围,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加大对中小规模奶牛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升级,促进小区向牧场转变。研发肉牛、肉羊的舍饲半舍饲养殖先进实用技术和工艺,加强技术配套集成,形成区域主导技术模式,推动牛羊由散养向适度规模养殖转变。制定完善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适度规模养殖模式,提高标准化养殖管理水平。鼓励有一定规模的大户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发展家庭牧场。鼓励以入股等多种形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种草养畜。鼓励养殖户成立专业合作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入股,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农牧循环发展,提高组织化程度和市场议价能力。
      三、政策建议
      (一) 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多种形式扶持农户、合作社和企业发展加工业。强化科技支持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深入推进产业化发展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推进粮食主产区和农牧交错带“粮改饲”进程,扩大粮改饲试点项目范围,推动建立粮饲兼顾的新
    型农牧业结构;推行牧草种植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夯实饲草料生产基础。强化畜禽良种补贴、基础母畜补贴、动物防疫补贴、养殖机械购置补贴及标准化规模养殖奖励等政策,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增强养殖环节综合生产能力。
      (二)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多渠道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完善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等制度,加大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适当加大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资金,并逐步将直接补贴调整为贷款担保奖补和贴息,推动解决规模养殖场户贷款难题。但坚决避免龙头企业做“甩手掌柜”,制定核查标准,强化龙头企业对农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以其带动能力作为贴息及政策性资金拨付的依据。
      (三)加强科技支撑服务
      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等组织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产业技术联盟或重点实验室,推进新产品研发研制,创新关键环节生产工艺。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完善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推进科研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和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开展技能服务型人才培训,提升基层技术推广骨干的服务能力;结合“阳光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加大对农牧民的培训,提高广大农牧户的种植、饲养管理技术水平;加强生产经营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提高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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