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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2-0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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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文只列出涉及种业与种植业管理部分)
        一修改的规章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删去第二十七条。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第二款修改为:“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删去第三十三条。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具有自育品种”修改为“具有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自育品种”。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修改为“副证注明作物种类”。
        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检测场所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考核机关应当予以警告,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撤销考核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机构考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暂停其检测工作:
        “(一)未按规定对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等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其他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第三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
        “(二)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
        “(三)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三项,增加三项:
        “(三)《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考核机关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农业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评审。”第十条中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由农业部行业司局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中央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五条修改为:“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组织验收。”第九条修改为“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统一印制”修改为“统一格式”。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2000年3月1日农人发〔2000〕4号)
        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修理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5月25日农人劳〔2000〕15号)
        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作物种子繁育工等两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农人发〔2000〕16号)
        8.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736号)
        9.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822号)
        24.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
        26.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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