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范围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政策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建立和发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提炼总结典型,广泛宣传推介,引导现有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倾斜。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申报产业化发展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财政补助、股权投资等支持。农业银行要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积极提供贷款融资等金融服务。2018年,选择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省(区)作为试点省份,2019—2022年,将根据情况积极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二、支持方向和措施
试点省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发挥优势、互补共赢。对龙头企业重点支持其发展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和其他新业态;对农民合作社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服务能力、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家庭农场重点支持其提升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开展高效农业种养基地建设、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获得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安排贴息。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通过增信、担保等方式申请生产经营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5%。加强银政合作,推进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有效解决抵押担保难问题,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融资需求,农业银行优先调查、优先审贷、优先安排信贷规模。对于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贴息支持范围的,农业银行优先放贷。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手,摆到突出位置,安排或争取资金,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等共同出资建立农业产业化增信机制。对于与农业银行合作建立增信机制的,原则上按照存放在农业银行资金额度的10倍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进行放贷。对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提供贷款担保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适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出资的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农业银行出资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中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投资,进一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投入,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帮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建立产权清晰、股权合理、治理健全的机制。
三、建立合作机制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加强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情况通报、理论研讨、工作调研等合作,共同协商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事宜,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等。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分行报送运行效果较好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及其成员名单,推荐相关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和银行贷款项目等,共同商定相关主体支持方向和具体工作。
四、试点工作要求
每年3月底前,试点省份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分行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银行总行报送试点方案,当年9月底前报送中期进展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试点总结,包括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情况、政策支持情况和典型案例,并强化对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效的总结宣传。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银行分行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