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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解答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8-09-03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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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方面的改革文件。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部署试点地区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近年中央1号文件也都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大型农机具和农业生产设施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出明确要求。
        一、关于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和认定体系
        (一)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价值评估体系。农地、农房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重要环节。由于区域地理条件、耕作习惯、物价因素、农作物生产成本、经济效益等的巨大差异,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和市场可比价格体系并非易事。2016年,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各试点地区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建立了政府专家评估、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协商评估、金融机构自主评估等机制,并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价格法等多种方法开展评估。以四川省为例,西充、井研等地探索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分类指导价制度,为土地流转价值提供参考。截至2017年底,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余额536亿元,同比增长101.5%。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的价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公信力。
        (二)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评估机制。2014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北京市大兴区等29个试点县(市、区)为改革试点单位,其中18个试点县开展了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等14个试点县制定了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探索完善了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评估机制,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民融资难问题。在此基础上,2017年,农业部、中央农办确定在100个县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选择在3个省、50个地市、150个县开展试点,在试点中完善集体股份权能,探索股份价值评估机制。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深入研究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和价值评估机制。
        二、关于明确财政税收支持,激励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参与农村金融服务
        (一)出台激励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通过设立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供给。2013—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专项资金约700亿元,共支持2万家(次)金融机构,惠及数十万家(次)小微企业和超过1500万人(次)就业人员。此外,中央财政还将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推动形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统筹兼顾、多级联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带动和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出台激励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参与农村金融服务的税收政策。为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积极性,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支持政策。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级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五是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万元以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是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五级风险分类中的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等四类贷款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七是对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三农”。
        三、关于适当调整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抵押、流转的限制性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改革的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于法有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两年的授权期限内,试点地区可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上述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期限届满后,国务院将就调整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作了相应规定。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修正案草案。此外,司法部正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进行立法审查,拟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作出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2018年8月底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和土地管理法。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有关法律的研究修改工作,并在进一步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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