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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加强农机维修经营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时间:2018-10-08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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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自2018年7月28日起,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停止受理申请和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各地不再将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作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进一步便民利民、激发农机维修市场活力。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认真履行农业机械维修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积极转变农机维修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高技能农机维修人才培养和区域农机维修能力建设,促进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相关标准的宣传贯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引导农机维修经营者按照标准完善设备设施、人员等经营条件,确保维修质量。农业农村部将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制定修订农机维修相关标准规范。
        通知指出,要推动行业自律。各地要研究发布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示范合同文本,规范服务内容。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推行服务承诺制,公开信息。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提供维修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维权依据。支持成立各类农业机械维修行业自律组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农机维修企业申报承担有关公益项目和公共服务。
        在依法监督检查方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规章,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要健全监管体制,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仪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督促限期整改并按权限实施处罚。
        另外,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维修投诉监督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同时,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完善农机维修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维修质量引发服务对象集中投诉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查实后应发布消费警示,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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