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此次《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土地征收方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外,这次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为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同时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方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要充分保障我国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除了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国家还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方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