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直接关系到人们吃饭穿衣的大事。今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又在许多方面做出重大突破。这些亮点对老百姓有何利好?
亮点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原来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导致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终结了多年来的二元体制,即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
亮点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保障了农民权益。首先,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征地权滥用。只有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其次,首次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
最后,改革土地征收程序,改“两公告一登记”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部曲”,将征地批后协议提前。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亮点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除了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符合村庄规划。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明确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亮点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
亮点五:合理划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新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亮点六: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两字之差意味着耕地保护制度收严。这在本次“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严守耕地红线”中集中体现。新《土地管理法》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亮点七: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土地督察,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土地管理法》标志着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亮点八:不动产统一登记取代土地登记。2007年,我国确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新《土地管理法》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同时强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亮点九:完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新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较此前有所扩大。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四荒地承包,明确了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以及国有土地依法用于农业的,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此外规定了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的年限,承包期届满后可再延长,进一步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亮点十:调整农村宅基地违法的处罚机关。新法将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