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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13个关键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8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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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分配方式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四、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虽然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最新答复,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六、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发的农村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是否有效
     
    宪法已经明确将全国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或集体了,一般认为这是笼统的征收。建国前乃至五十年代实行土地私有制,发的都是土地所有权证。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土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土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也失效,但房屋所有权未明确。在土地房屋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房屋所有权也应无效。但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七、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对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
     
    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八、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十、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十二、哪些情况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十三、农村村民住宅可以建几层
     
    根据各地出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那么登记的时候也不能超过这个限额。对于超过这个层高、面积、层数等,为提高农村登记发证率,可以考虑采用标注方式,对限额以内的面积予以登记,超过限额的予以备注:拆迁时不予补偿,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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