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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管执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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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加强农用薄膜监管,严厉打击非标地膜入市下田,促进农用薄膜科学使用回收,防治农田“白色污染”。
     
    《通知》强调,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建立农膜管理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全链条监管,联合开展打击非标地膜“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聚焦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关键环节,加大农用薄膜执法监管力度。一是严格源头生产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引导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大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力度,加强地膜产品生产质量监管。二是加强市场质量监管。抓好地膜产品质量监督,对农资销售市场、网络销售平台的地膜产品进行质量检查,依法处置销售非标地膜商户或平台。三是强化使用回收监管。引导农民、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地膜,及时回收废旧地膜。加强农膜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切实加强农用薄膜全程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源头生产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引导辖区内的地膜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地膜行业管理,加大重点企业运行监测力度,确保达标地膜产品供给。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地膜产品生产质量监管,定期对地膜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生产非标地膜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置。 
     
    二、加强市场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抓好地膜产品质量监督,通过例行检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资销售市场、网络销售平台的地膜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对销售非标地膜的平台或商户,要及时依法处置。 
     
    三、强化使用回收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引导农民、种植大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回收地膜。在春耕备耕、秋收等关键时节,督促指导地膜使用者采取机械或人工捡拾的方式,及时回收田间废旧地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相关主体,要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农膜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四、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农膜管理协同推进机制,定期开展联合会商,落实农膜全程监管职责和重点任务。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建立常态化联合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衔接配合,协同抓好任务落实。从4月起,各省份要组织实施打击非标地膜“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抓住春季产膜用膜关键时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农业农村部将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指导,检验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安排部署,有力开展专项行动,并持续抓好执法监管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请于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工作完成情况、12月15日前将农膜监管执法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电话:010-59193031(兼传真) 
     
    (二)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 
    电话:010-82260607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电话:010-68205667
     
    (四)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电话:010-6564571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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