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行为。“八不准”之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具体内容往下看。
关于“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如何惩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获得批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来源:新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