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普查工作重要意义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文物普查工作是保护传承优秀农耕文化、推动乡村文化振兴的基础工作。各级文物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普查总体方案、标准规范,周密组织实施好农业农村领域文物普查,摸清农业农村文物家底,弘扬中华优秀农耕文化,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二、协同推动普查工作形成合力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专人加强与文物部门沟通协调,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重要问题。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农垦集团在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导下协助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梳理汇总管理使用文物相关信息和农业农村领域文物资源线索,充分挖掘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时代特征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普查和保护范围,包括已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各地经过摸底调查认为符合农业文化遗产相关要求的各民族传统农业(牧、渔)生产系统,具有较长历史、成片分布、仍具有生产功能的古果(茶、林)园,重要农作物的野生种群原生地,村庄中具有较长历史的古建筑、古民居、民俗设施建筑等,1911年后在农业农村发展历程中有里程碑意义或首创的农业(牧、渔)生产、科教、市场、农机、数字化的设施和构筑物,包括不限于新中国建设的首批国有农(牧、渔)场和科技、教育、试验、良种繁育、交易等场所和首次引入的现代化农机、重要农作物生产基地,农业领域重大突破和农村改革发展标志意义的代表性场所,形成清单提供给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在文物认定、价值评估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纳入依法保护体系,1911年以前主体存在的古建筑全部予以认定。普查相关数据成果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
三、积极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文物应保尽保
相关项目资金,对乡村文物保护优先予以支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本次普查新发现文物中价值较高的,文物部门要积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提高保护级别,加大保护力度。
四、切实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和利用
农业农村领域文物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历史见证和宝贵财富。各级文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开展文物普查,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文物历史研究,推动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和乡村文物保护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文物建筑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展示馆、村史馆、农垦(场)史馆、体验馆、驿站、民宿等。通过文物主题游径、运用虚拟现实(VR)数字化技术、开发文创产品等方式加强文物活化利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查宣传,充分发挥乡村文物在赓续农耕文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区域内文物资源富集情况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0月23日
(来源: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