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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08-18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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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农药标签标注 强化农药使用安全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法规司负责人就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925号公告,就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宜进一步提出要求。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法规司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就第925号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发布第925号公告的有关考虑?
     
    答:2017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农药产品质量、保证农药使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农药经营业态、农药使用技术等发生一些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出现农药产品所用原药追溯难、同一产品使用不同的商标销售等新问题,不利于保障农药质量,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农药市场秩序,不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为促进农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结合实际对农药标签作出进一步规范。
     
    问:如何理解农药制剂产品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
     
    答:农药制剂产品由农药原药(母药)加工而成。在农药制剂产品标签上标注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并由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助于确保制剂产品质量。根据第925号公告要求,原药(母药)来源信息包括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其中进口原药(母药)来源信息指登记证号和持有人信息,上述信息可以直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加工不同批号制剂使用不同原药(母药)的,应分别对应标注。
     
    需要指出的是,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问:如何理解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


    答:农药产品取消商品名称后,商标实际上起着商品名称的作用,农民群众通常以商标来辨别、选择农药产品。实践中,一些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标注不同商标,让农民误认为是不同农药产品,造成农民选药难、重复用药等,干扰了农药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健康发展,不利于农药质量监管,也给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第925号公告规定,同一个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以确保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使用商标的一致性。具体而言,在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下,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标注一个或多个商标,但必须保持市场销售的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标注商标的一致性。
    我部将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核准标签查询窗口”开通产品商标信息填报专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该专栏如实、及时填报农药标签标注商标及变更信息。
     
    问:为何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答:委托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受委托活动,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并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实践中,一些企业以委托加工、分装之名行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之实,在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受托人商标,不仅违背委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也会误导农民群众。针对上述问题,公告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
     
    问: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农药产品标签标注有何特殊要求?
     
    答:目前农业生产中耐除草剂作物,主要分为转基因和非转基因选育两类,用于这两类作物的农药产品均应按照第925号公告进行标注。用于耐除草剂非转基因作物的,按照作物品种标注;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按照转化体标注。其中,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农药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542号公告关于标签内容、安全防护、使用技术等方面的要求。
     
    问:农药标签标注指定助剂应当标注助剂的哪些信息?
     
    答:为保证安全性、稳定性,部分农药产品使用时需添加指定助剂。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此类产品在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含有相应助剂的农药登记试验资料。与登记要求相衔接,农药标签上也应标注指定助剂的名称、主要成分等内容。
     
    问:农药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第925号公告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等,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本公告实施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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