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发布时间:2003-08-20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然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抛弃了祖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中出现愈来愈严重的耕地抛荒现象,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会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致命危害。日前,笔者会同有关部门就泾县桃花潭镇土地抛荒问题进行了调查。
土地珍贵缘何抛荒桃花潭镇位于泾县西南方,全镇辖6个行政村、83个村民组,2972户农民,耕地总面积10764亩,是典型的农业大镇。调查显示,今年全镇弃田抛荒面积558亩(其中常年抛荒376亩,季节性抛荒182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2%,涉及农户512户,占总农业户数的17.2%。
调查得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农产品价格偏低,农业比较效益低。长期以来,工农业产品存在价格“剪刀差”。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优良品种的示范推广,农产品产量不断增加,出现了结构性阶段性过剩。加之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逐渐放开,国外农产品进口剧增,严重影响了国内农产品的价格。据调查,正常年景种植水稻,扣除成本后,每亩纯收入仅100多元。由于投入多,产出少,农业比较效益低,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是土地抛荒的根本原因。
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短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从事二、三产业。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底全镇农村外出人口达2641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2%(其中长年外出劳动力2464个,占劳动力总数的49%)。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大量农田无人耕种,长期抛荒。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不强。该镇大部分耕地位于丘陵和低洼圩区,现有的提灌站、排涝站和当家塘坝等水利设施大多兴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期,年久失修,致使易旱易涝,耕作条件恶化。农业生产遭受自然灾害的变数大,农民不愿耕种。
承包政策存在局限,不利于耕地合理流转。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有关政策实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这在当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劳动力等因素发生变化,农民承包土地暴露了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土地有效流转。
所以说,该镇出现的土地抛荒现象,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深层次问题的综合反映。
扼制抛荒探索对策加强政府引导,调整产业结构。针对“谷贱伤农”现象,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应因地制宜引导农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该镇实际,一是稳粮扩经,逐步削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提高棉花、油料、蔬菜等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比重,形成合理的粮、经、饲三元的种植结构;二是发挥区域性资源优势,在现有蚕桑生产和水产养殖的基础上,不断改良品种,扩大规模,把蚕桑生产和水产养殖作为支柱产业来抓,努力将其做大做强,以提升养殖业在农业生产中的比重,培育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切实转移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前农村土地抛荒的实际情况,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投入,帮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就桃花潭镇农业基础设施而言,重点是搞好水利基础实施建设,通过治理加固圩堤、塘坝等措施,保证农业生产遇旱能灌,遇涝能耕。这样不仅可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而且能降低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抛荒耕地的开发利用。
积极宣传政策,实施退耕还林。目前,国家正在实施的“退耕还林”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要认真向农民朋友宣传其意义,动员他们在耕作条件差、不宜耕种的田块里培植速生丰产林和经济实用林。这样既可改善生态环境,又能解决部分土地抛荒问题,增加收入。
强化合同管理,合理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是新的课题。它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发包方、承包方与接包方的利益,当地农业服务体系与政策环境等问题。因此,要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引导和管理作用。要本着依法、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及有剩余劳动力的纯农户集中,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抛荒现象的蔓延。
实行土地托管,加快土地流转。借鉴无为县部分乡镇试行的村级土地托管所成功经验,本着“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积极组建村级土地托管所,把不愿耕种的农户田地交给托管所并与其签订托管合同后,由托管所通过调整,使土地相对集中,向大户承租或对外推介,统一开发经营。这样既可保证农田正常耕作,又解决了部分种植大户生产用地的困难。
总之,土地抛荒形成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才有可能切实解决。
何谓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受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并规定,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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