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种业振兴市场净化行动,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工作中申请品种的命名及品种来源亲本组合的表述方式,按照《种子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等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确保品种名称唯一性。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先使用的品种名称具有优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种名称对同一品种进行命名。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以及后续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我司将会同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对保护、审定、登记品种名称进行全面核查。
二、严格规范新申请品种命名。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国家级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的,申请前申请者应登陆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通过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http://202.127.42.178:4000/)进行查询,确保名称不重复。
三、规范表述品种来源亲本组合。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级和省级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其亲本组合按照《农作物品种来源亲本组合表述要求》(见附件)进行规范表述,确保品种信息的统一性,方便品种管理和查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吴律 010—59191621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秘书处
王玉磊 010—59192079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许娇娇 010-59198087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白岩 010-59194522
附件:农作物品种来源亲本组合表述要求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3年10月20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