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职能定位、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以及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这意味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规范化、可持续发展阶段,将有效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对于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至关重要,针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请看以下系列解答。
集体财产都包括哪些?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良好后,集体将会积累起日益增多的集体财产。那么,集体财产具体都包括什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何宝玉指出,集体财产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资源性财产,就是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第一项所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林、荒地、滩涂等。
第二类是经营性财产,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做的一些生产设施,比如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建立的企业,其企业财产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较常见的如投资企业和经营性财产参股投入企业的股权等,也属于集体所有财产。
第三类是公益性财产,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所形成的集体财产,比如乡里村里原有的小学、卫生点、文化站,还有近年来人居环境改造中要建的垃圾站、垃圾分类点,以及农民常用的农田水利设施等,这些都是集体财产。
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机制,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何宝玉介绍,此次立法对于集体财产有几个重点:
第一,法律明确了集体财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体现在村里的土地或其他集体财产,由本集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这个所有权。成员既包括现在的成员,也包括下一代的成员。不能把集体财产分割到个人,这是法律特别强调的一个基本要点。
第二,法律特别强调了对集体财产的管理。对土地、宅基地、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等基础公益性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现在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分两种。一种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只能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另一种是其他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沟等,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而且,承包给外人属于重大事项,应成员大会同意,并通过招标投标,不能私下承包操作。第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几种类型的集体财产如何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清晰规范,这也是本次法律的一个重要着眼点。
第三,法律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的登记、管理、使用等一系列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些省份已建立了集体资产管理平台。有些经济发达的村已通过该平台对集体财产进行登记,财产管理会更加规范。同时,法律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财产管理办法。
第四,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实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进行量化。资源性财产不能动,如土地不能买卖;公益性财产主要目的是供大家公共使用,不是用于经营,所以这部分也不能随意量化。(来源:中国三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