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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政府是村委会选举的阻力吗

    发布时间:2003-06-14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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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进展,理论界普遍认为其动力在于“政府主导”。由于“政府主导”主要指的是县、市以上的政府,故不妨碍人们在分析村民选举的障碍时,把推行村民选举最大的阻力归于乡政府。道理也分析得一目了然,因为乡政府将因村民选举而失去其任命村委会的权力,并进而减弱对村庄的控制力,故乡政府一定会消极对待选举。这一观点得到了新闻报道和大量个案研究的支持。在人们把这一观点当作不言自明的道理接受时,他们忽视了其与以下事实形成的悖论:村民选举是由乡政府具体予以指导甚至组织,如果作为具体指导和组织者的乡政府是村民选举的阻力,又如何解释十多年来村民选举取得的巨大进步?没有乡政府对选举的深入理解和具体实施,村民选举恐怕无法成为蔚为壮观的现实。看来,“乡政府阻力说”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乡政府推进选举的利弊分析 我们能够推定乡政府为什么不想搞选举,但问题的另一面,即乡政府会不会积极搞选举,也必须加以理解。只有同时解释这两个问题,我们才能深化对村庄选举中的乡政府行为角色乃至一般的乡政府角色的认识,也才能深化对村庄选举推进道路及其前景的认识。 乡政府治理村庄的目标有三。一是保证国家对乡村资源提取任务的完成,二是维持乡村社会的良好秩序,三是促进乡村社会的自我发展。对乡政府来讲,第一个目标的实现是最重要的,也是国家设立乡镇政府的原初目标。而后两个目标在现实中则往往因动力不足或实力有限而不被注重。 在村级选举中,对乡政府而言,选上乡政府不熟悉甚至与乡政府不合作的村干部,对乡政府的可能的坏处,主要在于:第一,村干部收缴积费不积极,乃至拒交;第二,村干部完成各项与乡政府“政绩”有关的任务(如农田水利建设、各种达标)时不积极。 这些构成乡政府积极推进选举的“弊”。但其实这两种现象在选举制度推行前早已出现。村干部收缴积费不积极,是因为乡定人均收入过高和各项临时收费多,以及价格和自然灾害因素,导致收费超过部分农户承受能力,而并不以乡、村干部的关系好坏为转移;完成各种临时任务不积极,也是因其与农村实际不相符,而与谁当村干部相关性并不太强。如选举选上了与乡干部不配合的村干部,也只是恶化以上形势,并不是从根本上导致了形势的恶化,形势恶化的原因在选举前早已经存在。 而依法推进选举,乡政府可能获得的好处有:第一,避免卷入村庄矛盾纷争。现在相当一部分过半数村庄都有激烈的村内斗争,且与村干部有关,这时无论是偏袒哪一方侯选人,都应引起另一方不满。第二,获得公正形象。由于在以往的乡村关系处理中,乡政府介入力度太强,已经“引火烧身”,现在在选举中如能公正执法,可冰释以前指责,为以后再行介入村庄事务提供基础。第三,趁机选掉不利于工作者。虽然在任命制下,乡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去留,但由于村庄矛盾的复杂性,乡政府在这方面也并不拥有绝对的自由度。对于开展工作不力的干部,囿于其在村中势力,乡政府也不能轻易将其免职。通过公正的选举,借助百姓之手,将其选掉,乡政府何乐而不为。第四,赢得上级表彰。虽然这不是乡政府推行选举的主要动机,但如能获得表彰,也是乡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说以上四个方面为“好处”,是相对于乡政府选举前情况而言,这四个方面体现了乡政府“福利”的增进。 公正组织选举将成为乡政府的主动选择 权衡选举将要失去部分“福利”,带来部分“弊害”,乡政府是不一定主动选择公正组织选举的。事实上,村级选举中也存在大量有悖民主程序的做法。比如,拟定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侯选人资格条件,以便将不合组织意图的人选挤出侯选人之列;通过村党党支部或村干部为合乎组织意图的侯选人拉票;在选区划区、工作人员选择上做出不利于非意中人选、有利于意中人的安排;不按法律规定搞差额选举;不按法律规定搞直接选举;以及不按法律规定搞公开计票;甚至推翻村民选举结果,重新任命村委会成员;等等。 仔细分析,这些行为中有些是需要乡政府承担责任的,有些则是村党支部对选举导致的与村委会权力重新分配权力的回应,或纯粹是村庄精英之间的个人纷争。而且,伴随着改革以来乡和村发生的重大变化,形势已迫使乡政府必须充当选举中的公正执法者,公正组织选举将越来越多地成为乡政府自觉的选择。 形势的压力一是来自压力型体制本身。由于有来自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再有市、县政府具体的选举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作为基层政府的乡政府是很难违抗选举工作的,而且,各地很多都明确要求乡党委书记作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更加重了来自上面的乡对推进这项工作的压力,乡政府在现有体制下以执行上级任务、完成上级指标为行为轴心,故会选择推进。而乡政府内部“一把手说了算”又进一步传导和放大了来自上级的压力,从而使得全力推进成为乡干部的集体选择。 二是村庄矛盾的复杂性和村庄自立倾向的发展。由于村庄外向程度的提高和经济交往行为的增加,以及村庄内村民社会角色的多元化,村庄各类矛盾均有发展。这些矛盾若非村庄中人,很难理清和解决。乡政府是在沿袭深度介入村庄的惯习中逐步体会到这一点的。当发现主动介入并不利于村庄矛盾的决策使自己陷身其中时,理智的选择就是抽身其外。与这一现象同步,是村庄逐步有了其自身整体利益,并倾向自己独立加入外部社会进程。可以说,在推行村民选举之前,村民就已经在实行部分的自治,与乡政府的离心倾向决不是由选举带来。 三是乡政府日益发展的非本地化和主要领导短期任职倾向。非本地化的乡干部和最多三、四年任期的乡主要领导,其主要目标是流动和升迁。乡主要领导这时能不触及深层次矛盾就不触及,因为触及深层次矛盾会使事态复杂,有可能危及稳定、影响升迁。村庄人事之争即属深层次矛盾,非本地化和短期任职,使得乡政府操纵选举某种程度上变得没有必要,并有可能得不偿失。 基于上面三点,乡政府已不得不主动选择在选举过程中实施公正的程序,维护正常的选举结果。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压力型体制本身是造成农村诸多矛盾包括乡村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但在推进选举时又成为使选举有关法律政策在基层顺利推进的动力和保障。乡政府既是麻烦的制造者,同时又成为从长远角度讲化解麻烦的选举的积极推进者,虽然这会危及自身的权威。这就是现实的复杂之处。这里的讨论并不否认乡政府成为选举阻力的可能性,但是,目前乡村存在的组织体制业已使这种阻碍很难大面积成为现实。《村委会组织法》的推行越进展到后期,乡政府压制和操纵选举的现象会越来越少,而选择支持竞争的态度。这是因为,法律普及程序越来越高,农民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村委会组织法》了解越来越多,实际参与了选举的村民认识到了选票的作用,更愿意在选举中选掉庸才和恶人,选上能人和好人。而乡政府由于乡镇企业改制等改革,对村庄的财政支配能力趋于下降,在实地操作选举中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也不断增强,故越来越会在选举中尊重选民的意愿。 对乡政府行为的理解必须放在一定的体制和社会环境中进行,对乡政府是选举阻力的判断,易于夸大村庄因素对民主推进的作用,从而导致只要推行村民选举,使农民增进民主能力,就能推动民主向上层延伸的浪漫主义想像。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村这最低一级的选举,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主导仍是中国未来民主发展的关键因素,有志于推动中国民主事业的人们仍需大力谋求上层的民主观念转型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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