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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与中国农民就业出路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3-06-2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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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民就业已成为21世纪中国政府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关系到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农民能否充分就业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关健。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巨大冲击更增加了农民就业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3项措施,即农民就业企业化、农民就业城市化、农民就业国际化。 WTO对中国农业尤其是对中国农民的就业冲击很大。据测算,加入WTO后,由于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军我国市场导致中国农民就业人数将减少1000万左右,再加上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使得结构性就业更加困难,特别是农民非农就业渠道不畅通,如一些城市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来提高农民进城就业的门槛,加剧了就业的严峻形势。如何解决农民的就业出路问题,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农民就业企业化 农民就业企业化的含义就是彻底割断农民同土地的联系,由资金雄厚的企业与农户签定租地合同,农户通过合同把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企业,并由进村企业代交农业税,同时农户可以获得租地收入,而农民则进入进村企业成为企业的员工。它与现行的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相比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给农户提供了就业的机会。这一就业渠道的选择是针对现行农地经营制度的不足和WTO对农业冲击以及人口压力提出的。 现行农地经营制度导致土地承载的就业功能弱化。现行的一家一户的小块家庭经营满足了短缺经济时代人们解决温饱的需要。在告别了短缺经济时代,在农民由温饱走向小康的进程中,特别是面对WTO的冲击,这种家庭承包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就是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据1994年统计,全国共有2亿多个实行承包的农户,户均耕地仅0.46-0.53公顷左右,在人口稠密地区,户均耕地更少。由于土地被人为地分割为细碎的小块,农业机械化产业化经营难以实现,导致农产品成本高(价格高于国际市场20-70%),质量低,缺乏竞争力,市场份额有下降的趋势,从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弃田现象,(如湖北荆州200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监利县弃田4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6.4%,在其毛市镇崔吴村则为71.4%),迫使大量农民弃农另谋职业。 WTO带来的冲击。WTO给中国农业带来的冲击主要是国外农产品将大量进口我国,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国内市场的份额。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关税的降低与配额的取消,国外农产品的大量进口导致我国稻米、棉花、羊毛、食用油的产量缩减37-1.4%,致使农业部门将减少1000多万的就业机会。而WTO成员国美国对农业实施大规模的补贴(美国新的农业法案对农业的补贴为1900亿美元)以及其他成员国对农产品实施的高关税(如日本对大米的关税为500%)等又直接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导致我国农产品产量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土地就业量。 人口压力。目前我国总人口为13亿,农村人口为8亿,每年新增农业就业人口为1000多万。如此庞大的农业人口再依靠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方式解决就业问题是不可能的。 企业化就业渠道的设计主要是对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的人群而言的。因为进村企业经营农民出租的土地主要是进行综合开发,它所雇佣的劳动力是进行简单再生产的。如种树,养殖、蔬菜、畜产品、花卉等,但它却需要耗费较多的劳动力。企业化经营在实施中能够把农业的种植结构由二元(粮食——经济作物)调整到三元(粮食——经济作物——饲料),可以就地进行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农产品加工,吸纳更多的农民就业。企业化就业渠道设计的目的是为农村工业化服务的,农村工业化是指农村经济中一系列基本的生产涵数和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连续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化的过程,它的特征是:以科学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是生产的技术革命。工业化进程使农业人口比例降低。 农业经营企业化将获得的预期收益如下: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的发展,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益,促进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了农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与WTO接轨,解决了长期困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农民负担问题,加快了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企业化经营使广大农民能够顺利跨越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鸿沟,在现代工业文明的熏陶下,实现农村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飞跃。 与此同时,大力提高乡镇企业吸纳农民就业的能力。国家要在宏观政策上给乡镇企业更多的支持,为它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减轻社会性负担,使它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增加在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尤其是要开发农村的房地产、旅游等新兴产业。让更多的农民就业,大力加强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既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又能够安置更多的农民就业。 二、农民就业城市化 农民就业城市化的含义是农民同城市居民就业的平等化,它突破了千百年来农民厮守家园和受传统体制观念的束缚和禁锢,使广大农民迈进了现代文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中,有利于农民素质的提高,是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的必然过程。因此,政府应鼓励一部分有一技之长的农民进城就业。目前,有人认为农民进城就业会导致城市的容量膨胀,使城市盲目扩大,出现大城市病,应该发展小城镇,让更多的农民在小城镇就业。因此,一些城市制定了不利于农民进城就业的规定。这种做法不完全正确。因为,让农民进城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城市化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必由之路,小城镇只能是城市化的过渡。所以,城市的发展不应该受到空间的限制,应该限制农业人口增长的速度;还有,目前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也使得农民就业没有享受国民待遇。 在建国初期,不存在户籍问题。市民与居民在空间上是可以流动的。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后,才以户口的不同颜色将市民与城市居民的身份圈定,这一圈定便以制度的形式将农民紧紧拴在了土地上,实行了近半个世纪的农与非农的户口政策,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就业空间,这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制度。城市居民享受的医疗保险,农民则没有。尽管目前一些城市对户口采取松动政策,但由于下岗职工的增多,又对农民进城就业采取种种限制,如公布不准农民就业的行业和岗位,提高农民进城就业的收费标准等,这是典型的就业不平等。 适应新形式,就必须改变这一状况。为此,在实践中必须改变认识上的偏差,给农民国民待遇,使农民的就业与城市职工平等化,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市场化。 目前有人认为应适当节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节奏。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长期挑战,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事关企业改革的成功,问题更突出,矛盾更集中,在短期内,只能把下岗和再就业问题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为此,要向广大农村群众说明情况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农民进城就业有利于国有企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能够带动房地产行业、饮食服务业、教育、家电、服装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使这些行业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高速度发展与就业不充分之间的矛盾。 转变政府的职能,加大对就业问题的宏观调控力度。政府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要坚决取缔雇佣童工现象,对进城就业的农民要给予同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如医疗保险等。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农民就业集中的区域营造进城就业农民的居住地,解决进城就业农民子女的上学问题。在实践中,要把户口的申请制过渡到登记制。 政府在对待农民进城就业问题上不能搞形象工程,即利用行政权利组织农民进城就业,违背农民意愿。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是提供优质服务,即建立就业信息网,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搞好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切实把政府的管理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 三、农民就业国际化 农民就业国际化就是农民积极参加各类劳务输出组织开展的国际劳务输出,即农民在国外就业。在当前情况下,县乡应作为组织者收集政府发布的国外就业信息,了解国外招工单位的情况,同开展此项业务的中介组织进行合作。合作一定要签定合同,合同必须是广大农民真实意愿的表示,县乡要全面负责到国外就业农民的各项工作,如选好输出对象(条件是青壮年、身体健康、本人和家庭同意、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做好出发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报名、体检、教育),尤其是对输出对象要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外语和一定的技能。培训的方式主要有请进来,走出去。 请进来就是把大专院校的教师请到村里,对农民进行集中培训,如青岛黄岛区的一些镇村同莱阳农学院合作开办农民成人大专培训班。培训班的对象就是当地的适龄农民。这种培训的方式实现了双赢:农民得知识,教师得民情。 走出去就是村委会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农民到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参观学习,从而使农民能够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享受现代文明所创造的一切成果,实现跨越式发展。 农民到国外就业所遇到的事关大局的问题应有中介组织解决。县乡作为农民的代理人应定期不定期了解中介组织的情况,对其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就业的安全。在国外就业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要推举有办事能力和群众关系较好的人为负责人,负责带队和处理在国外遇到的一些小问题,解决不了的,应求助于我驻外使馆。 摘自:2003(1)(14-15,19)《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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