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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思路讨论

    发布时间:2003-07-05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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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产权多元化改革思路讨论(之五) 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法制化阶段 观点:“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度,即集体所有制的不灵活及集体所有制下官员控制土地资产的僵死方式与农民不能依法利用土地进行创造性的生产和经营。 □北京市安平城律师事务所 关安平 国有土地改革后派生出一种叫作“有偿使用”的土地制度,有效地盘活了城市土地资源。沿海城市成功吸引国际资金投入,使中国GDP连续20年保持高增长,为世人所瞩目,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因此,“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度,即集体所有制的不灵活及集体所有制下官员控制土地资产的僵死方式与农民不能依法利用土地进行创造性的生产和经营。故而,我以为杨信提出的方案是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制度创新。 中国农村的改革,说到底必须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进行根本改革,才能真正释放占人口绝大数的农民的生产力能量。因而,土地承包法在中国具有历史性的转折意义。但若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法,就会发现一些不足之处。对于农村改革而言,制定土地承包法是在集体所有制土地权上刚刚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应有更进一步的改革来支持土地承包的法制措施。比如通过物权法来确定集体所有权、长期承包和私有权及地上权。通过对集体转私有,对集体的承包权、永佃权和地上权这几种权利的改革,将使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资源避免承包制固有的不便流动的缺点,使土地资源成为市场经济有效配置的各种资源之一,从而令土地资源的效率放大,最大限度地推动农民这一生产力要素充分活跃起来,共同参与到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来。如此,农村改革才能取得深层次、广度上的根本性成功。 在此,我也谈谈我对农村土地私有权和地上权的一些看法。 把土地永久性地交给农民,承租方向土地所者交纳地租,对所承包的土地获得充分的所有权,即可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我国法律规定,永佃权人对所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有优先购买权,这将会使所有权的4项权能中的处置权间接得到实现,因而永佃权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性改革,应将其纳入正在起草的物权法的组成部分,使其成为土地制度的补充。 进行农村土地私有改革,可以更加开放地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及时有效地与其他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相互结合配置,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承包制土地权不具有的优势。承包制土地权的流转必须要在限制的特定地区,没有更广泛的市场。而市场的广阔性是高效率的资源配置的一个前提,市场越大,资配率越高。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资源的相互交易和配置的范围越广,被有效、优效利用的机会就越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私有权较之于承包制土地权,其在市场的范围内进行流转的能力要强许多倍。因为只有这样,投资人才可能对其项下的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只有长期投资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使广大的农村用地更迅速地产业化、市场化,也使来自城市和外商的资源大规模进入农村产业成为现实。 众所周知,未来的新世纪叫生物学世纪。在这一个世纪,新兴产业中的农业科技产业发展将会更为迅速。中国是农业大国,只有赶上这一生物学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浪潮,中华民族才有腾飞的希望。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另一项根本性改革则取决于物权法中地上权的设定。地上权在各国民法典中都有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历史上也有可借鉴的东西。地上权使土地所有权不变,在地上可约定建筑物等物的永久性权益,这些权益约定后,通过开发建设可形成较为充足的物权。地上权的特点是可以在他人所有的地上添加不动产,种植林木、果木,对这些地上设定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点十分重要。当今社会,农业迅速发展,食品中农药残留等问题使各国越来越关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生命与健康,在这方面的环保等技术日新月异,极需大范围地对农村现有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进行改造。如果这些科技和资金没有地上权的保障,就难以和农村现行的生产要素进行配置。地上权可以有效地促使城市资金和外资进入农村土地,并解决了以往使用农村集体用地不合法这一矛盾,使在农村进行产业开发的公司、自然人的城市资金进行参股投资等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使资金、土地、人力、管理、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资源都能在法律的充足保障下得到有效的配置,从而实现在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条件下的公平原则。 《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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