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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华蘑菇罐头反倾销第11次行政复审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3-12-30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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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蘑菇罐头(PRESERVED MUSHROOMS)第11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Zhei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福建金之榕食品工业有限公司(Fujian Golden Banyan Foodstuffs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就美国商务部选定的替代国价格提出动议,认为商务部在计算替代国劳动水平和财务比例时应适用新的替代国计算方法。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Zhei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认为商务部对其适用单独税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金之榕食品工业有限公司(Fujian Golden Banyan Foodstuffs Industrial Co., Ltd.)认为商务部在计算单独税率时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的做法有误。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该案的终裁和修改终裁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另外,商务部必须重新考虑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的替代国价格以及计算单独税率的方法;商务部可以重新计算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Trade & Industrial Co., Ltd.)的替代国劳动率及财务比率;商务部应解释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Zhei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和福建金之榕食品工业有限公司(Fujian Golden Banyan Foodstuffs Industrial Co., Ltd.)的单独税率是否反映了倾销幅度;商务部重新考虑适用替代国价格的GTA贸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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