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草案)》。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就《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做了说明,牡丹江市司法局做了合法性审查报告。
注重立法“小切口”。《条例(草案)》共23条,根据体量未设章节,体现了“小切口”“有特色”的地方立法特色。规定了部门职责、污染防治措施、菌包处置与临时贮存、综合利用及支持政策、禁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废弃食用菌菌包管理,推进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食用菌产业生态化可持续发展。
突出地方“有特色”。《条例(草案)》确定了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联动,部门履职,废弃食用菌菌包产生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体系;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食用菌生产区域分布情况,按照方便生产、利于运输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废弃食用菌菌包临时集中贮存场,对暂时无法完成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废弃食用菌菌包进行临时集中贮存管理,并明确了设置条件、不得设置的情形;对废弃食用菌菌包综合利用做了引导性制度设定,规定鼓励支持利用去除外包装后的废弃食用菌培养物,开展有机肥、生物质燃料、基料、饲料生产加工等综合利用活动;规定对食用菌菌包、废弃食用菌菌包实行台账管理;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填埋和露天焚烧废弃食用菌菌包行为设定罚则,并根据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制度设定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服务发展“大文章”。牡丹江市司法局坚持“以问题导向破解发展难题”的立法原则,立足本地食用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求,以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为立法切入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前提下,促进食用菌产业生态化可持续发展,是立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来源: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