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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村级“四个民主”的协调发展

    发布时间:2003-06-17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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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研究“四个民主”协调发展,对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打好基础 民主选举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首先,民主选举是唯一法定的全体选民参与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只有两种,一是自然限制,即年满十八周岁。二是政治限制,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这种法律规定的群体参与性是其它方面所不具备的,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能是全体选民参与,也可能是选民中的代表参与,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这一规定,保证了选民参与的广泛性。其二,民主选举对其它“三个民主”影响最大。民主选举失败,谈不上其它“三个民主”,民主选举质量不高,虽选出了村委会成员,其履行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则大打折扣,如其成员民主意识差,听不进不同意见,独断专行,则其它“三个民主”将遇到很大阻力,其成员管理能力弱,则民主管理不会很理想。其三,民主选举是一次村民自治大演习,大宣传。村民委员会实行的是选民直接选举,选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这是一次现实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纪律观念,意义重大,许多村民就是从这里进入民主政治建设行列的。 发挥民主选举在村民自治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首先,要注意在选举中对村民进行三个教育。即,党的领导教育,要发挥村党组织在村民选举中领导作用,使村民认识到,党组织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和依法治村的保证,进而上升认识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教育,要保证人民群众充分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提名权,投好神圣一票,亲身体会当家作主的滋味;依法治国教育,在村民选举中,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使民主选举成为村民自治的第一堂法制教育课。其二,要及时举办当选村委会成员培训班,着力提高村委会成员三种意识,即组织意识,防止缺乏组织观念导致“两委”两张匹;民主意识,防止出现“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将“自治”变为“我治”、“族治”;奉献意识,使村委会成员树立当干部就是作奉献的思想。作到了这些,民主选举就为其它三个民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抓住关键 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农村这样的教训不少,张书记种麻蔸,李书记改桐油,王书记推菜牛,田土翻过来,覆过去,村民劳命伤财,怨声载道。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实现民主决策,首先要对村务大事进行界定,村务大事,是指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对村经济,社会事务较大影响的事项。一般应包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级财务预决算,村级福利分配,村税费收缴办法和村提留使用,村干部误工补贴,村公益事业的出资、出劳方案,村集体资产经营方案,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参军、招干招工人员考核,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制订和修改等。其二是确立民主决策程序。从一定意义讲,民主决策就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决策。实践中,多数村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程序,即,第一步,提出议案,议案可来自三个方面,党支部在征求党员、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委会根据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一定数量的村民联合提出,有的规定十人,有的规定二十人,可由村民会议决定。第二步,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提出决策意见。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村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与会,特别重大的事务,要事先印发材料,在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再召开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提出决策意见。第三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大面积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界线调整等,必须经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会议是村里最高决策机构,只有经全体村民讨论决定,才有权威性,执行才顺当。 突出重点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体系的重点。这是村民自治的本质要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性质决定,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是题中应有之义,从广义上说,村民自治的过程就是民主管理的过程;管理是通行于经济和社会事务运行的重要课题。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新的生产力,同等的生产要素,不同的管理会有很大的差异,田忌赛马的典故很能说明问题。民主管理对村级管理来说更为重要,我国农村现实是,村干部文化较低,管理能力较弱,而市场经济对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只能用民主管理,集群众智慧的办法弥补这一不足;农村管理对象的现状也需要民主管理,往往有这种情况,大道理说得清,群众一时统一不了,大家凑在一起议几条,搞一个简单的仪式,问题就解决了,如封山育林,村民聚一聚,立块碑,谁违犯谁受罚。其实,这也是民主的一种形式。 搞好民主管理,要整章建制,靠制度管人管事,实现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根据村务管理实践,建立如下制度对村级民主管理至关重要。一是村民自治章程。这是村务管理的综合性规章,被村民称为“小宪法”,一般应包括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保障,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二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商量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较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内容简单一些,主要就某一方面作出规定,如封山育林,道德规范“几不准”等等。三是专项制度,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定。一些群众敏感的制度非常重要,如财务制度,许多问题都是因为村级财务不公开所致,凡需群众出资、出物,村集体收入支付,都必需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执行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 搞好民主管理,要健全组织,使各管理制度操作到位,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各制度,只能说为民主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现民主管理,还应当有一套好的组织体系,否则,制度可能只是一堆无用的废纸。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民主管理制度的常设组织,要加强村委会组织建设,提高其管理能力。村委会执行制度时,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使民主管理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制度制定和执行的全过程。 搞好保证 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发挥保证作用。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早已为许多事实所证明。可以说,推行“四个民主”,本质上就是引导群众对村级事务、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监督。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就村级“四个民主”而言,民主监督贯穿各个方面,民主选举的过程就有法定的监督程序;群众参与决策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离开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可能流于形式,因为群众对村务实施的过程不了解,就算参与了民主决策,充其量也只是对村务形式上的了解,只有对村务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才算真正参与了村民自治。 发挥民主监督的保证作用,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监督主体。村民群众是民主监督的主体,村民可以直接对村务事项进行监督,这是村级民主监督不同于国家管理中监督的不同之处。也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民就欢迎直来直去,立竿见影,对自己的事看得见摸得着,其关心度就会高。二是明确监督对象。地方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一般都会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监督。这是由村委会及成员的职能决定的。村委会一经选举成立,“四个民主”所涉及的种种事项都由其牵头组织实施,其行为是否符合“四个民主”规范要求,理所当然地应当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健全监督组织。根据多年实践,有效的民主监督,首要的是要有健全的监督机构,才能做到实施监督有责任,反应意见有门路。村党支部不但对村委会负有领导责任,同时也是监督责任;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对村委会监督事宜;实践中,群众还创造出一些有效的监督组织,如民主理财小组,“三老”即老党员、老干部、老村民参与的村民议事会。这些组织经常收集群众意见,向党支部、村委会反馈,有的还可以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直接处理监督事宜,如民主理财小组,可以检查账目,核实收支,抓好财务公开。四是突出监督重点。凡列入民主决策事项,都应是民主监督的内容,因为民主决策是对村级重要事务的决策,财务监督是重中之重,凡重大村务,无不与财务有关。笔者对湖南省湘西自治州50起村民上访案例统计,有43起与财务有关,其比例之高,可见一斑。五是拓宽监督渠道。便捷的监督渠道是民主监督必不可少的。群众反映问题找不到门路,就会失去兴趣,是对勇于负责的人的打击。群众创造了许多好形式,如村务公开栏、举报信箱、村务咨询电话、干部联系户、“三老”座谈会、村干部接待日等,都是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好形式。 贯穿主线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调发展的过程,必须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其原因,一是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决定的。除了群众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优势。也是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办好自己事情的政治基础。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唯物史观的使然。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他们可以创造历史,包括管理好自己的事务。三是村民自治实践的证明。在这几年村民自治实践中,凡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工作的,都取得良好的效果;凡怀疑群众,脱离群众的,必然招致失败。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不排除指导群众,教育群众。恰恰是,在文化相对较低、组织分散的农村,群众更需要各级党组织、政府认真指导、教育。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与指导群众,教育群众,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指导村民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四个民主”是新形式下,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好形式,这种来自群众的伟大创造,当然要用来指导四个民主的实践,集体的创造与个案的指导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这种指导,是启发群众自己认识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而不是越俎代疱。有的人不懂得处理好这一关系,把民主选举变成包办代替,钦指对象;把民主决策变成先入为主,渗透官意;把民主管理变成喧宾夺主,发号施令;把民主监督变成“官督”,“下督”变为“上督”; 二是相信群众与教育群众的关系。部分群众可能因种种原因对“四个民主”暂时不理解,一时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对群众进行教育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这种教育必须建立在相信群众的基础上,事实证明,在推行“四个民主”时,有两点是完全可以相信的,即,相信大多数人是积极拥护和参与“四个民主”的,相信群众最终会拥护和参与“四个民主”的。笔者曾对一个老大难村解剖,该村分为两个宗族,以党支部书记为首的一族自持势众,不按民主选举程序办事,致使换届选举两次失败。经过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数次教育、引导,绝大多群众认识了民主选举的意义,跟着族领的只有少数几户,民主选举最终成功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原支部书记的堂妹转变观念后,取得党员信任,当选新一届党支部书记,现在,党支部和村委会团结一心,村民自治搞得有声有色。 三是依靠群众与依法治村的关系。依法治村与依靠群众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执行法律就是按人民群众意志办事。因此,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制定村各项规章制度,对村级事务实施管理的过程,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过程。有的人在指导群众进行“四个民主”时,求其简单,“蒙”着群众,越过法律程序,结果是欲速则不达。事实上,依法办事则安,违法而行则乱,凡在“四个民主”工作中出问题者,无不是依法办事上出问题。正确的做法是,让群众掌握法律武器,没有办不好的事情。 四个民主是辩证统一的,四个方面既有各自独立的内容和运行系统,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搞好一方便为对方创造了条件,四个方面统一于村民自治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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