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推荐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立暨2024食用菌产业数智化创新发展大会胜利闭幕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

    安全吃菌知多少

    安全吃菌知多少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立暨2024食用菌产业数智化创新发展大会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成...

    强雨天气,食用菌生产如何安全应对?

    强雨天气,食用菌生产如何安全应对?

    透过2023年度业绩报告看食用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

    透过2023年度业绩报告看食用菌上市公司...

    气温飙升!这些菌菇品种轻松战高温

    气温飙升!这些菌菇品种轻松战高温

    中国将告别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让农特税走开

    发布时间:2003-07-18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中国将告别农业特产税 编者按:新一轮取消或调整农业特产税的热潮正在我国兴起。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也指出,现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这些地区可以取消特产税;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的,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取消农业特产税,已经成为推进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在下半年的经济工作中,克服“非典”影响、增加农民收入,使得取消农业特产税更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攻坚之役。征收了将近20年的农业特产税如何才能“善始善终”?中国经济时报今天编发的这组文章也许能够提供一个参考。 步入7月后,中国正在各地再次掀起一轮取消或调整农业特产税的热潮。自7月1日起,海南省对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并正式执行,对咖啡等农产品免征特产税。江苏泰兴市也于日前宣布,今年夏征将农业特产税全部改征农业税,实际减少税额43.9万元。前不久随着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四乡镇陆续取消农特税,成都市已在全省率先全部完成了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工作,此举将使近9万农民受益,人均减负8.1元。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同志就已指出:农业特产税已不适应新阶段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要求,要逐步缩小范围,降低税率,创造条件,最终取消。在今年4月3日召开的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他再次明确提出:取消农业特产税,应该成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措施,现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这些地区可以取消特产税;少数地区一时取消不了的,要缩小征收范围,降低税率,逐步取消。 取消农特税大幕已拉开 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国家税收连年大幅增长,全国财政收入从1997年的8651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8914亿元,平均每年增加2053亿元。而在2000年,全国农民上交的农业税费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农村教育附加等税费,总额只有465.3亿元左右;2001年,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农特税和屠宰税总额约为380亿元,仅占当年全国财政总收入的1.63亿元的2.3%,其中农业特产税只约150亿元左右。 从国家税收结构分析,二、三产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等已成为主要税源,农业各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已很低,所以农特税已具备了取消的条件。取消农特税对财政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对农业发展却影响颇大。取消农业特产税,将使得农民种植高价值经济作物的税费负担降低到粮食等作物的同一水平,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刺激农村消费,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收入。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基本上完成了农业支持工业阶段,正处于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一些大城市郊区,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阶段。所以,当前国家正在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努力改变过去对农村“取之过多、予之过少”的政策取向,而逐步取消农特税无疑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重大一步。 目前已经有一些地区宣布取消了农业特产税。这些地区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地方是彻底减免农特税,取消农特税后并不增加别的税费;一些地方则是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同时,改征农业税。由于农业特产税普遍高于农业税,因此无论采取哪一种办法,农民的负担都会有较大减轻。 早在2001年,浙江省为了扶持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暂停征收了25个欠发达县的农业特产税。在此基础上,今年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据悉,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后,浙江省每年减少财政收入2.73亿元,但少收2.73亿元的直接效应是,通过发展效益农业,可让农民每年至少多得20亿元至30亿元的收益。今年1月1日,福建省宣布除保留烟叶和原木收购环节两个品目的农特税外,其余品目的农特税及随农特税附征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征收,此举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从今年4月1日起,安徽省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农业特产税统一改为征收农业税,不再对农业特产品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 在目前尚未取消农特税的省份,一些市县也根据自身实际,纷纷宣布取消农特税,如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前不久宣布,从今年开始免征农业特产税。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区也宣布取消了农特税。陕西省潼关县在全省首家宣布,从今年起,向农民只征收农业及附加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这项政策每年可减轻当地农民负担28万元,随后咸阳市秦都区也开始调整相关政策。 全面取消农特税尚待时日 虽然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宣布取消农业特产税,但也应看到,要在全国全面取消农特税还有待时日,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特税是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在中西部不少县市,近年来由于工商税收增长困难,农业四税及屠宰税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30%以上,某些县甚至达50%以上。在中西部的许多乡镇,农业四税及屠宰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更大,一般在60至80%之间。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西部地区60%以上的乡镇都负债,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几乎没有不负债的;全国尚有1080个县发不出工资,约有50%到60%的乡镇入不敷出。在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农特税是其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县乡政府为维持日益庞大的机构运转,不得不用农业特产税等税目来弥补其它税源的不足,且愈是经济落后地区,对农特税的依赖性愈大。 二是税改之后部分地方财政困难。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民的负担的确大幅减轻了,但同时县乡财政和村级组织的负担却加重了,特别是在县乡债务负担较重的地方,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的任务十分艰巨。如经济条件在西部较好的陕西省咸阳市,在税费改革后,全市县及县以下减少财政收入1亿元,加上取消的其它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共计减收2.49亿元?而该市2001年地方财政收入只有12.24亿元。在收入减少的同时,原来由乡统筹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及优抚费用等,都要由市、县、乡财政来负担。所以税改之后,尽管有中央财政的大量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压力仍然很大。 在这种背景下 ,对欠发达地方来说,如果只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要取消农业特产税,地方财政压力很大。如咸阳市年地方财政收入约12亿元左右,税费改革之前的2001年,征收农特税及附加2.11亿元,税改后,计划征收农特税及附加1.44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以上,因此要一下子取消农业特产税,地方财力难以承受。 由于农业特产税是地方税,故而取消农业特产税不可能“齐步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取消农业特产税是需要相应条件的,地方财政的消化能力和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决定着取消农业特产税步伐的快慢。 有观点认为,当前最迫切需要取消农特税的地方恰恰是最无力取消农特税的贫穷落后地区,为了帮助这些地方尽快取消农特税,国家应切实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为此有人提出,可以把取消农特税与改革国家目前对农业的补贴方式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大大加快取消农特税的进程,国家财政的压力也不大。我国现行的7类农业补贴年补贴及支出额约在1800亿元左右,但在补贴方式上主要采取“暗补”,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贴给农业生产者,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农民受益不多。不少人认为,国家应把此类补贴转化为支持落后地区取消农特税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此加快全面取消农特税的进程。(殷建强) 农村税费改革让农特税走开 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从试点情况来看,税费改革之后农民税费负担平均减轻30%以上,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大力拥护和支持。 在此背景下,农业特产税为何还能陡然成为“三农”领域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呢? 农村税费改革: 矛盾并未迎“刃”而解 虽然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就显而易见,但随之出现的一系列新矛盾和新问题也不容忽视。如由于乡村集体兴修水利、兴办企业、道路建设等原因,不少地方实际耕地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形成有税无地;与此同时,因多种原因一些地方农特产品种植面积减少,但农特税并未相应核减,导致相当数额的农特税无法落实,又出现有地无税。 又如这次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把农业税赋全部集中到土地上,摊额入亩,税随地走,结果使得农户种植农特产品越多,税赋愈重,税赋负担由地少人多的农户向地多人少的农户转移,严重影响了农民种植农特产品的积极性,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有意撂荒耕地的现象。 同时,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因诸多问题缠身,更是成为众矢之的。税费改革之后,各地农特税计划征收任务大幅下降,不少地方农特税计划征收总额较税改前下降40%到50%左右。但在许多地方的表现是,农业税入库进展十分顺利,而农特税的征收进度却低于税费改革之前的同期进度。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农特税税赋仍然比较高。如陕西省去年在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最终核定农特税及附加50123万元,减幅41%,亩均121元,但仍远高于农业税亩均20元的负担水平。原因之二则是农特税据实征收难度很大,虽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明确规定,农特税必须据实征收,但是由于不少地方农特税征管中“五难”、“四多”问题十分突出,即面积确定难、产量核实难、税率定准难、减免落实难、征收操作难;税目多达26个细目、税率多达12种税率、征收环节多、征收方式多。这些问题都导致农特税据实征收困难重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些地方虽然不敢再打乱收费的主意,却变相加征农业特产税,致使农业特产税成为农民负担反弹的诱因,成为诱发一些地方农民负担反弹的“导火线”。 农业特产税征收之所以易诱发农民负担反弹,一是因为农业特产税计税难。当前,农业特产税征收以应税产品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产品收入越多,农民的纳税额越大,因而一些地方人为拔高农民收入,加重农民不合理税收负担。二是因为应税农特产品收入核定难。自农业特产税征收以来,由于应税农特产品收入难以核定,很多地方简单采取了按田亩、按人头平摊的做法。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特产品计税收入核定难的问题仍没有找到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不少地方仍然是按地亩平摊征收。三是由于部分县乡对农业特产税过分依赖。当前,不少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县乡财政困难,负债沉重,一些县乡迫于吃饭压力,便把农业特产税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采取多种手段,变相加征农特税,进而诱发农民负担反弹。正是因此,广大农民群众要求取消农特税的呼声日趋高涨。 农业特产税已不合时宜 我国自1983年11月起开征农业特产税,1994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1983年颁布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特产税在多方面已愈来愈不合时宜。 一是征收农业特产税很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当初开征农业特产税主要是因为当时粮食不足,为了调节农林牧副渔各业之间的收益,保证粮食种植面积,但目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前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在国内粮食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各地都在鼓励引导农民大力调整种养结构,积极培植效益农业,努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这种背景下,税收政策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非粮作物的发展,而继续征收农特税则使得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越大,生产非粮作物越多,被征的税就越多,这很不利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二是农特税加大了我国农特产品的间接成本。我国不仅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少数没给农民以直接农业补贴的国家之一。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不仅不向农民征收税费,还给农民以直接补贴。2001年,美国对每公顷耕地的直接补贴为110至150美元,欧盟为300至350美元;而按照2001年我国农业税费收入总量,每公顷耕地需承担农业税费100至150美元。这样一来,我国农民每公顷耕地的作物收入一开始就与美国、欧盟相差200至500美元,再加上沉重的农业税费,从而导致我国农特产品在直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间接成本也大大高于美国、欧盟等许多国家,市场竞争力受到很大影响。 入世后,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不在于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而在于劳动密集型的农林水特产品,如果我们继续对农特产品征收8%至10%的高额税率,显然会大大降低我国农林水特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如果采取其它途径扶持农特产品出口,又有违背WTO规则之嫌。所以,取消农业特产税便成为降低农特产品成本、增强其出口竞争力的最好选择。 三是农特税制约农民务农收入。目前,我国2/3农民的2/3收入来自农业,农民收入的55%仍然来自农业收入,中西部地区的比重还要更大。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要全面提高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就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民务农收入,然而1998年以后我国农民务农收入已连续3年绝对减少。过去要提高农民务农收入主要靠增加产量和提高价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这两个手段在今天已很难奏效,在这种背景下,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对提高农民收入将产生最直接、最明显的作用。 四是农特税的征收成本太大。许多农民认为,农业税是“皇粮”,而农业特产税则是“杂税”;交“皇粮”天经地义,上“杂税”则心不平气不顺。正是在这种心理背景下,许多农民不愿意主动缴纳农特税,县乡村每年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征税,但往往只能完成部分任务,农特税征税成本很大;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每年都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扶持农业发展和扶贫开发。但由于层层截留和移用、挪用,许多扶持资金的运作成本也很高,中间的线路损耗和折扣相当大,难以100%到达农民手上。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一方面艰难地“收税”,另一方面再层层打 “折扣”把扶持资金下放到农民手中,还不如把取消农业特产税等税种作为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扶持政策,以降低中间成本和损耗,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五是农特税的征收影响基层干群关系。由于农特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层很难逐户每年、每季对农业特产品的面积、产量、品种、品质、销量加以核定,绝大多数地方采取按地亩、按产量甚至按人头平均摊派的办法征取,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同时,由于近些年许多地方把农特税的完成情况同干部的政绩考核紧紧相连,为了如期或超额完成农特税征收任务,不少乡、村干部只好采取强征强摊等手段强行征税,由此导致部分农民与乡村组织、乡村干部产生较大的对立情绪。因此取消农特税不只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直接的作用,而且对改善基层政府形象、密切党和农民的联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殷建强 钟秀明) 背景资料 国务院?1994?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一、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属于那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不论其是承包农户还是自营农户,都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牧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农业特产品收入。 三、农业特产税的税率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共确定为8%、10%、12%、16%、25%及31%。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一20%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X收购价格。 五、农业特产税的纳税期限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六、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地点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在收购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七、农业特产税的优待与减免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公众号

    更多资讯 ! 欢迎扫描左上方二维码关注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① 本网所有自采资讯信息(含图片)独家授权中国食用菌商务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②本网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并注明转载出处,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